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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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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32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回族,高中文化,市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商丘市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32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回族,高中文化,市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晓宁、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6日3时44分,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N-02303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中山南街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赵某甲驾驶的利民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甲颅脑损伤而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驾驶车辆逃逸。被告人李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乙等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3时44分,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N-02303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中山南街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赵某甲驾驶的利民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甲颅脑损伤而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驾驶车辆逃逸。经公安机关依法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4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到事故大队投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人与被告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人对李某甲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李某甲系成年人。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监控截图:现场情况。

3、死亡医学证明及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甲负全责,赵某甲无责任。

5、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信息:李某甲有驾驶执照。

6、破案经过:现场肇事车辆散落物比对确定为雪佛兰车型,后调取监控锁定嫌疑车辆为03:40:20经过的豫N02303,经与车主李某乙联系,证实系其弟李某甲驾驶。9月27日下午,李某甲主动到事故大队投案。

7、情况说明:报警电话证实肇事车为一白色车。

8、证人王某某证言:9月26日上午修过一白色雪佛兰轿车。机盖、前保险杠喷漆、左侧前叶子板喷漆,换了一左前大灯和中网,还有车标。

9、证人李某乙证言:2014年9月25日晚上在南关牌坊旁边我弟李某甲开车撞住了人,我陪他来自首。

10、证人赵某乙证言:张学军打电话说我哥赵某甲出交通事故去世了。

1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我来投案自首。阴历九月初三凌晨三点左右,天下着雨。我开车至三环路与南关牌坊交叉口红绿灯北侧撞住了车。我隐约看见是辆三轮车,当时我头一懵没停车就直接开车回家了。第二天早上我看见车左侧大灯烂了,车标志也烂了,我就去西关修车了。我早上给我姐说我开车可能碰住人了,让她带我去投案自首。

13、协议书、谅解书及收到条等,证明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及其家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25万元,并已履行。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安全规程,观察不周,造成交通事故并至一人死亡,经公安交通部门依法认定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甲肇事后驾车逃逸,依法应予以严惩。李某甲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予以处罚;李某甲亲属已代为对被害人家人作出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李某甲庭审中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刘 继

审判员 朱国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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