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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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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明、闫某甲、樊禄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33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明,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初中毕业,无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东安街道十一委10组兴华里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33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明,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初中毕业,无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东安街道十一委10组兴华里18栋62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某甲,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初中毕业,打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6月12日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樊禄峰,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文盲,打工,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阎疃镇樊家堂村036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10日被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闫某甲、樊禄峰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晓宁、贾长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明、闫某甲、樊禄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初,被告人闫某甲和王明预谋盗窃并告知被告人樊禄峰,由被告人樊禄峰驾驶冀FKU927号现代牌轿车从河北省涿州市出发前往河南省洛阳市,后于2014年9月10日来到河南省商丘市,15时许,被告人樊禄峰驾车沿神火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于文化路交叉口农业银行门口时,被告人王明发现张某某与杜某某停在农业银行门口辅道上的豫A085BJ号别克牌轿车车窗玻璃未关,安排被告人樊禄峰停车,被告人王明和闫某甲下车后,被告人王明将张某某放在豫A085BJ号别克牌轿车后座的黑色挎包(内有张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购物卡3000元、充电宝、红蜻蜓牌钱包及4600余元现金等物品)盗走,并与被告人闫某甲一起上车后安排被告人樊禄峰驾车沿神火大道向南逃跑。被害人张某某发现后与杜某某驾车追赶并报警。在神火大道与华商大道交叉口,被告人王明、闫某甲和樊禄峰所驾驶的冀FKU927号现代牌轿车被出警民警拦住,三名被告人被当场抓获,赃款赃物被追回并归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的黑色挎包价值6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物证;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3、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明、闫某甲、樊禄峰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7、试听资料:光盘。认为,被告人王明、闫某甲、樊禄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明、闫某甲、樊禄峰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明、樊禄峰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明、闫某甲、樊禄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初,被告人闫某甲和王明预谋盗窃并告知被告人樊禄峰,由被告人樊禄峰驾驶冀FKU927号现代牌轿车从河北省涿州市出发前往河南省洛阳市,后于2014年9月10日来到河南省商丘市,15时许,被告人樊禄峰驾车沿神火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于文化路交叉口农业银行门口时,被告人王明发现张某某与杜某某停在农业银行门口辅道上的豫A085BJ号别克牌轿车车窗玻璃未关,安排被告人樊禄峰停车,被告人王明和闫某甲下车后,被告人王明将张某某放在豫A085BJ号别克牌轿车后座的黑色挎包(内有张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购物卡3000元、充电宝、红蜻蜓牌钱包及4600余元现金等物品)盗走,并与被告人闫某甲一起上车后安排被告人樊禄峰驾车沿神火大道向南逃跑。被害人张某某发现后与杜某某驾车追赶并报警。在神火大道与华商大道交叉口,被告人王明、闫某甲和樊禄峰所驾驶的冀FKU927号现代牌轿车被出警民警拦住,三名被告人被当场抓获,赃款赃物被追回并归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的黑色挎包价值6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明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农历八月十三左右,闫某甲对我说想开车回洛阳看他老婆,然后叫我帮忙找个司机,我就给他说在路上找机会偷东西,没机会就算了。闫某甲同意了,后来我找到樊禄峰开车,出发前我给他说不管我们干不干成活,一天保证给他200块钱。我们在洛阳待了三四天,闫某甲说去商丘找他一个朋友,我们到了以后和闫某甲的朋友在火车站附近的一个饭店吃的饭。吃过饭我们沿神火大道回去,看见路边停着一辆车,车的四个玻璃都没有关,车上也没有人。然后我就让樊禄峰把车停在路边上,我下车走到轿车旁边,将后排座上放着一个黑色的挎包偷走,上车后我就把包交给闫某甲了,他翻过包以后对我说包里面有四千五六百块钱,然后我们沿着这条路往南走,过了几个路口就被警察拦下了,这时一辆黑色车也过来了,车上下来一个男的说我们拿的包是他的,然后警察把包打开发现4600元左右的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之后我们就被带回派出所了。

2、被告人闫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农历八月十五左右,我和王明说想去偷点东西,王明就上网买了一套开车门的工具,工具寄过来以后根本不管用。过了几天我要去洛阳看老婆,就借了我儿子闫某乙的汽车,王明花钱雇了他朋友樊禄峰当司机,说好每天给他200元钱。我们在洛阳待了三天,然后我们就开车去商丘找我的朋友刘某甲,我和王明在路上商量着要找机会下手干点活。我们中午和刘某甲吃过饭就沿着火车站前的那条路走,走到一个火球的转盘,又往前走了100多米,王明就让樊禄峰停车,然后把车停在路的辅道上了,王明就下车了,后来王明拿着一个黑色的挎包,我就知道他得手了。王明上车把包递给我,我从包里翻出来一个黑色的钱包和一个信封,钱包里有3000多元现金,信封里有1000元现金,然后我就把钱包放在副驾驶前边的杂物箱里了,我们又开车往前走了一段时间,被警察拦住了,一辆黑色的轿车也跟过来了,车上下来一个男子说包是他的,警察把包打开,发现4600元左右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然后我们就被带到派出所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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