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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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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31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命程曾用),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初中毕业,个体,住安徽省阜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31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曾用命程曾用),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初中毕业,个体,住安徽省阜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投案,当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盗窃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另案处理)、范某某(又名范曾用,已判刑)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市梁园区西货场处,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门外货车内的价值1500余元柴油盗走。

2012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伙同范某某(已判刑)、谢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中东石化加油站南侧,将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停放在加油站南侧两辆货车内的价值4000元柴油盗走。

2012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伙同范某某(已判刑)、谢某某(又名谢曾用,另案处理)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市梁园区310农贸市场南大门处,将崔某某停放在南大门外货车内的价值1500余元柴油盗走。

2012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伙同范某某(已判刑)、谢某某(又名谢曾用,另案处理)驾车行至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与华商大道交叉口中国石化加油站处,将程某丙停放在加油站南墙货车内的价值1700元柴油盗走。

2012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伙同范某某(已判刑)、谢某某(又名谢曾用,另案处理)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市睢阳区商永路口加油站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加油站南侧货车内的价值2000余元柴油盗走。

2012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伙同桑某某(已判刑)谢某某(又名谢曾用,另案处理)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睢阳区105国道与连霍高速交叉口加油站处,将被害人李某丙停放在加油站外侧货车内的价值1500余元柴油盗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程某甲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徐某某、李某甲、崔某某、程某丙、王某某、李某丙的陈述;3、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另案处理)、范某某(已判刑)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市梁园区西货场处,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门外货车内的价值1500余元柴油盗走。

2012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伙同范某某(又名范曾用,已判刑)、谢某某(又名谢曾用,另案处理)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中东石化加油站南侧,将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停放在加油站南侧两辆货车内的价值4000元柴油盗走。

2012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伙同范某某(又名范曾用,已判刑)、谢某某(又名谢曾用,另案处理)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市梁园区310农贸市场南大门处,将崔某某停放在南大门外货车内的价值1500余元柴油盗走。

2012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伙同范某某(又名范曾用,已判刑)、谢某某(又名谢曾用,另案处理)驾车行至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与华商大道交叉口中国石化加油站处,将程某丙停放在加油站南墙货车内的价值1700元柴油盗走。

2012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伙同范某某(又名范曾用,已判刑)、谢某某(又名谢曾用,另案处理)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市睢阳区商永路口加油站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加油站南侧货车内的价值2000余元柴油盗走。

2012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伙同桑某某(已判刑)谢某某(又名谢曾用,另案处理)经预谋驾车行至商丘睢阳区105国道与连霍高速交叉口加油站处,将被害人李某丙停放在加油站外侧货车内的价值1500余元柴油盗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程某甲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10月17日,

我和范某某、谢某某在一起吃饭,范某某约我给他开车一起去商丘偷油,并承诺每次给我300元钱,我当时因为在家闲着没事就同意了。当天晚上8点多,范某某给我打电话,我就到范某某家,开车拉着范某某和程某乙11点多到商丘,然后我们就到处溜,最后走到一个大货场附近,我把车停靠在一辆大货车旁边,范某某和程某乙下去偷油,怎么偷的我没看到,当天晚上凌晨三点多,我们回到范某某家,范某某给了我300元钱,我就回家了。距离这次偷油一星期左右,我开车拉着范某某、谢某某到商丘,在商丘市市区的一个十字路口好像是中石化的地方,我把车停在一辆货车旁边,范某某和谢某某下去偷油,偷完油后我们于凌晨四点原路回到范某某家,范某某给了我300元。过了两三天,范某某又打电话让跟他出去,我开车拉着谢某某和范某某到商丘转了半个多小时,没找到作案目标,后来过了地下道在一个农贸市场门口,我把车停在一辆货车旁边,范某某和谢某某下去偷油,回到范某某家后,范某某塞给我300元钱。2012年10月30日,我开车拉着谢某某、范某某,在商丘市上次偷油的那个十字路口中石化加油站那。我把车停在一辆大货车旁边,我在车上等着,谢某某和范某某下去偷油,当天回到李兴镇加油站,我下车时,范某某给了我300元钱。2012年11月6日,范某某打电话让我去他家,这次我开车拉着范某某和谢某某,在商丘市区一个加油站左边,范某某让我把车停在一辆货车旁边,范某某和谢某某下去偷的货车的柴油,凌晨四点多回到范某某家,范某某给了我300元钱。2012年11月底,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范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身体不舒服,让我和桑某某、谢某某一起去商丘,我们开车到商丘市后,转了好长时间没有找到作案目标,在准备回去走到一个高速路口时,看到一辆车在高速路口加油站外面停着,桑某某和谢某某让我把车停在大货车旁边,桑某某和谢某某下车去偷的油,当天凌晨回到李兴镇我下车时,谢某某给了我300元钱,我就回家了。后来我听说桑某某和范某某被抓,心里非常害怕,躲在一个朋友家不敢回家,后来我听说自己被商丘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心想一直躲着也不是办法,我就来商丘市公安局投案来了。我和范某某、谢某某、桑某某一起来商丘偷了六次油,我只负责开车,偷完油他们每次给我300元,总共给了1800元。他们怎么偷的油,我不知道。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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