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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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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平安、刘东亮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40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平安,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李大庄乡闫楼行政村闫楼村009号。2008年2月14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40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平安,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李大庄乡闫楼行政村闫楼村009号。2008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长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元,2008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3日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2014年1月24日由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6月29日被河南省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5日经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南省原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0月14日河南省原阳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平安涉嫌盗窃一案移交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东亮,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南郊刘方平村二组,现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五一路租房居住。2013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4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8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年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商睢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平安、刘东亮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斐、吕晓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平安、刘东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5日5时许,被告人赵平安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夏威夷洗浴中心”,用网上购买的万能钥匙打开男更衣室8188号储物柜盗窃肖某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时被该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2014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赵平安、刘东亮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欢乐谷水上乐园”内,趁男更衣室内无人之际撬开5个更衣柜实施盗窃,其中包括:0360号更衣柜王某某的白色苹果4S(16G)手机1部(经鉴定价格1400元),逯某某的白色苹果4S(8G)手机1部(经鉴定价格2000元);0309号更衣柜刘某乙的步步高X3T手机1部(经鉴定价格2300元)和460元现金;0089号更衣柜杨某某的银色卡地亚手表1块(经鉴定价格37000元)、三星NOTE3手机1部(经鉴定2700元),汪某某的蜜蜡观音项链1条(购买价格15000元)白色苹果5手机1部(以鉴定3430元)、黑檀手链1条和1700元现金;0301号更衣柜张某甲的350元现金,张某乙的70元现金;0343号更衣柜刘某丙的金色苹果5S手机1部(经鉴定价格4230元)和300元现金,朱某某的黑色苹果4手机1部(经鉴定2240元)和400元现金。

2014年6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赵平安在河南省信阳市滑县体育馆男更衣室用自制工具将8012号储物柜撬开,盗窃景某某的白色三星手机1部(经鉴定价格4015元)和500元现金。

2014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赵平安在河南省原阳县福宁集“格林湾水上乐园”男更衣室内A153号储物柜,当其将宋某某放在储物柜内的男士钱包(内共有人民币2800余元以及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取出时,被水上乐园保安当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被告人赵平安、刘东亮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辩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平安、刘东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平安、刘东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5日5时许,被告人赵平安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夏威夷洗浴中心”,用网上购买的万能钥匙打开男更衣室8188号储物柜盗窃肖某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时被该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2014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赵平安、刘东亮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欢乐谷水上乐园”内,趁男更衣室内无人之际撬开5个更衣柜实施盗窃,其中包括:0360号更衣柜王某某的白色苹果4S(16G)手机1部(经鉴定价格1400元),逯某某的白色苹果4S(8G)手机1部(经鉴定价格2000元);0309号更衣柜刘某乙的步步高X3T手机1部(经鉴定价格2300元)和460元现金;0089号更衣柜杨某某的银色卡地亚手表1块(经鉴定价格37000元)、三星NOTE3手机1部(经鉴定2700元),汪某某的蜜蜡观音项链1条(购买价格15000元)白色苹果5手机1部(以鉴定3430元)、黑檀手链1条和1700元现金;0301号更衣柜张某甲的350元现金,张某乙的70元现金;0343号更衣柜刘某丙的金色苹果5S手机1部(经鉴定价格4230元)和300元现金,朱某某的黑色苹果4手机1部(经鉴定2240元)和400元现金。

2014年6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赵平安在河南省信阳市滑县体育馆男更衣室用自制工具将8012号储物柜撬开,盗窃景某某的白色三星手机1部(经鉴定价格4015元)和500元现金。

2014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赵平安在河南省原阳县福宁集“格林湾水上乐园”男更衣室内A153号储物柜,当其将宋某某放在储物柜内的男士钱包(内共有人民币2800余元以及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取出时,被水上乐园保安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平安供述证实,和刘某甲预谋后,2014年1月5日5点多,在信阳市浉河区“夏威夷洗浴中心”,我望风,刘某甲用我在网上购买的万能钥匙刚打开一个储物柜,就被服务员发现了。2014年6月上旬的一天,刘某甲提议,我和刘某甲、刘东亮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欢乐谷水上乐园”男更衣室内,我望风,刘某甲、刘东亮撬开五、六个储物柜,盗窃七部手机,一条类似玉石材料的项链、一块男士手表,还有1000多元现金。后到郑州一个二手手机市场把手机、手表全卖了,共卖了10000多元,我们三人平分了。2014年6月27日13时许,在信阳市滑县体育馆男更衣室,用自丁字型工具将一个储物柜撬开,盗窃白色三星手机1部和几百元现金。2014年6月28日15时许,在原阳县福宁集“格林湾水上乐园”男更衣室内拉开一个储物柜,刚把一个黑色的钱包拿出来,被水上乐园保安当场抓住。

2、被告人刘东亮供述证实,2014年6月13日,和刘某甲、赵平安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欢乐谷水上乐园”男更衣室内,盗窃六、七部手机,后直接到郑州把手机卖了,卖的钱我们三人平分了。

3、被害人肖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月5日凌晨5时30分,信阳市夏威夷洗浴的工作人员打到我,说我的8188号储物柜被人打开,现场有两个男的已被工作人员控制,经检查现金2000元还在,其他没少什么东西。

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13日12点,

我和朋友逯某某去商丘市欢乐谷玩,我俩用一个储物柜0360号。17点左右,听到欢乐谷的工作人员叫我们,我们到储物柜处看见民警在场,0360号储物柜被撬开,我的苹果4S(16G)手机和逯某某的苹果4S(8G)手机被盗。

5、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6月13日16时左右,

我和朋友正在商丘市欢乐谷玩时,听到欢乐谷的工作人员叫我,到更衣室发现我的0309储物柜被撬开,我的步步高手机和460元现金被盗。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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