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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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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296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日晚被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抓获,2014年8月3日临时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2014年8月7日被确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296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日晚被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抓获,2014年8月3日临时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2014年8月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9月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4)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7日至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刘××伙同他人虚构消防支队工作人员、军用帐篷经销商等的身份,以让被害人代购军用帐篷的名义设置骗局,骗取被害人的银行汇款,共实施诈骗三起,诈骗数额11160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刘××及同案人李某乙、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李某丙的陈述,调取证据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刘××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的辩护人孙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即骗取王某某40400元,被告人刘××无犯罪的主观故意,其是在不知情状态下所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被告人刘××仅在同案人授意下接听被害人的电话,分赃较少,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刘××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4月27日,李某乙、刘某某(该二人均已判刑)通过事先抄取驻马店市驿城区王某某店铺门面电话,并利用事先购买的归属地为驻马店的两张手机卡及北京01开头的电信手机卡,后伙同被告人刘××分别冒充驻马店武警支队人员、军用帐篷驻马店经销商、军用帐篷北京厂家,给受害人王某某打电话让被害人王某某代购军用帐篷,并以急需帐篷先付款后发货的形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汇款40400元钱。其中,刘××分得7000元左右。案发后,涉案赃款已退赔,被告人刘××等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我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南段经营吉祥农地膜店面,店面是从一个卖油漆的老李手里盘的。2013年4月27日上午,老李来我们店里,给我妈说刚才有人打他以前留的电话,要买彩条布,因为他现在不干了,他把对方留下的电话13461826724给了我妈,让我妈给对方联系。于是我妈就拨打了该电话,对方接电话是个男的,自称姓赵,是驻马店武警支队的,他们单位需要11包4米宽的彩条布,我妈就和他谈好每包330元,谈完后自称姓赵的人又问我们店里有没有帐篷,部队准备去四川灾区,需要6顶帐篷,每顶帐篷是4800元。我妈说没有,然后姓赵的说他以前帐篷都是在一个叫周强的那里买的,现在在我们店里和彩条布一起买了,他把周强的电话给了我妈。我妈就打周强的电话13949579314,周强说他这几天准备打官司,没有时间,让我们直接和北京厂家联系,然后他就把北京厂家010-57031635的电话给了我妈。我妈就给北京厂家打电话,说是周强介绍到他们这里买帐篷的。然后我们谈好4*6米的帐篷每顶是2800元,一共要六顶。我妈让他把银行账号发过来,过了一会,一个手机号13240916286的手机给我的手机发来一个邮政银行的账号6210981000014691994,户名徐小磊。我就到风光路爱家人民店旁边的邮政储蓄银行给对方账号上转了16800元。然后我就给北京厂家打电话,对方说已经收到钱了。过了一会儿自称驻马店武警支队姓赵的男子又打我们店里的电话,说他们还需要5顶帐篷,让我们再进货。于是我妈又给北京厂家打电话又向厂家定了5顶4*6米帐篷。我又到风光路爱家人民店旁边的邮政储蓄银行给对方账号上转了14000元。回来后自称驻马店武警支队姓赵的又打过来电话说他们政委还需要两顶6*9米的大帐篷,每个是8800元,让我们再去厂家定。于是我就给北京厂家打电话,我们谈的每个帐篷是4800元。我又给对方账号上转了9600元。回来后感觉有点不对劲,就打对方的电话发现对方的电话都已经不通了,我们知道受骗了,于是就报警了。我一共被骗了40400元人民币。

2、同案人李某乙供述:我和刘某某于2013年三四月份在驻马店市、确山县、信阳市等地实施的诈骗。我们都是先到一个外地城市在街上乱转,把那些卖土产日杂的门店上的联系电话抄下来,然后再买几张当地的电话卡。抄了电话号码之后,我们就回老家了,用当地的手机卡给抄来的门店联系电话,冒充当地的消防队人员或者武警给门店联系,说是要买他们店里的东西,并谈好价格,然后再委托他们代买军用帐篷,并给出的价格很高,大概是4800元一顶。那些门店一般都不卖这样的帐篷,我们再给受害人介绍卖帐篷的经销商,并说以前都是通过这家经销商买的帐篷,但是因为以前闹的不愉快,不好意思再联系人家了,就让受害人代买,并把事先准备的假的经销商的手机号给受害人,等受害人给经销商打电话的时候,我们再冒充经销商接电话,并找理由说我现在不做卖帐篷的生意了,让他们直接和北京的厂家联系。我们把事先准备好的010开头的北京固定电话号码给受害人。等受害人打010的电话时,我们再冒充厂商接电话,告诉受害人我们这里有帐篷,而且价格很低,可以货到付款但是需要的时间长,如果急用的话,就得先付款再发货,走中铁快运,其实这些都是骗人的,因为开始我们冒充消防队人员或者武警的时候就给受害人说是第二天就得急用,这样受害人就容易上当,会把钱先打到我们指定的银行卡上,让我们发货。等受害人打过来钱之后,我们冒充消防队人员或者武警再给受害人打电话,让他们再追加几顶帐篷,这样受害人会再一次给我们指定的账号上打钱,等这次钱打过来之后,如果受害人还上当的话,我们还给受害人打电话,让他们再定两顶大点的帐篷,受害人就会第三次往我们指定的银行卡上打钱。这样,一般被骗的受害人都会分两次或者三次往我们指定的银行卡上打钱。2013年4月底的一天,我和刘某某还有刘某某的姐刘××,一块骗了驻马店市的一个女的,当时是刘某某冒充驻马店市武警支队的人和受害人联系的,让受害人帮忙买帐篷,我冒充经销商把010开头的北京号码给受害人,让受害人直接给北京的公司联系,刘××冒充北京公司的工作人员,把户名是徐小磊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提供给受害人,让受害人先往卡上打钱后发货。刘某某开始给受害人说的是要6顶帐篷,刘××冒充北京公司的人,说一顶帐篷2800元,受害人就往徐小磊卡上打了16800元钱,打了钱之后刘某某又给受害人打电话说再要5顶帐篷,然后,受害人又往徐小磊银行卡上打14000元钱,等钱打过来之后,刘某某又给受害人打电话说,刚才领导安排错了,要的是3个小的2个大的帐篷,不是5个,受害人在电话里说钱都打过去了咋办,然后刘某某就说打了钱算了,不让老百姓吃亏,多的那两顶小的我们也要了,让受害人再买两顶大的,第三次受害人按刘××给出的大帐篷4800元一顶价格又往徐小磊账户上打了9600元钱,三次一共打过来40400元钱。然后,我和刘某某到邯郸市峰峰矿区的自动提款机上把钱取了出来,没有取出来的钱都转账到我们事先准备的其它卡上了,然后再从其它地方把钱取出来。这次骗来的钱除去日常花销,剩下的钱我和刘某某、刘××我们三个人分了,不过我和刘某某分的一样,分的多点,刘××分的少点,大概也就少个二三千元钱,具体分多少我也记不清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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