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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战胜、李春勇犯贩卖毒品案、非法持有毒品案、李春勇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少刑初字第00003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战胜,男,生于1983年7月16日,汉族。2014年8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26日被确山县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少刑初字第00003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战胜,男,生于1983年7月16日,汉族。2014年8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2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春勇,又名李辉、李飞,男,生于1985年4月20日,汉族。2007年7月25日因犯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2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娟,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未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战胜李春勇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李春勇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战胜及其辩护人赵新奇,被告人李春勇及其辩护人王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战胜伙同他人向李春勇贩卖冰毒50克,李春勇安排他人将5000元汇入刘战胜的邮政储蓄帐户;2014年8月22日刘战胜被抓获后,从其身上和家中搜查出冰毒155.79克。2、2014年8月19日早晨,被告人李春勇伙同他人贩卖给吸毒人员高某某冰毒3克,得款900元,其中600元替连某某归还欠款,2014年8月21日凌晨,李春勇被抓获后,确山县公安局民警在李春勇住处查获冰毒47.1克。3、2014年10月1日晚,被告人李春勇在确山县看守所103监室,因言语不和与在押的同监室张某发生矛盾,后李春勇将张某右手打伤,经鉴定张某损伤为轻伤二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户籍信息、抓获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银行交易明细、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称重笔录、上交毒品单据、辨认笔录、检验鉴定报告、法医鉴定,证人郭某某、证人余某某、连某某、刘某某、党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陈述,被告人刘战胜、李春勇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战胜贩卖冰毒50克,非法持有冰毒155.79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春勇贩卖冰毒3克,非法持有冰毒47.1克,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战胜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赵运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战胜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当庭承认贩卖毒品及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本案中毒品数量达不到50克,直接影响到本案的量刑。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春勇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王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春勇认罪态度较好,其故意伤害他人,现已认识到错误,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4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战胜伙同他人在确山县留庄镇留庄街向被告人李春勇及余某某(已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价格为每克100元,后被告人李春勇安排他人将5000元汇入被告人刘战胜的邮政储蓄银行帐户;当日早晨,被告人李春勇伙同余某某在确山县普会寺乡普会寺街,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高某某甲基苯丙胺3克供其吸食,计款900元,其中的600元替连某某(已另案处理)偿还其借高某某的600元钱,另300元挥霍。

2014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春勇被确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李春勇的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重净重为47.1克(已上交有关公安机关)。

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刘战胜在确山县留庄镇留庄街被确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搜查出甲基苯丙胺二包,经称重净重共计7.37克(已上交有关公安机关)。而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刘战胜位于河南省汝南县小亮寺村罗庙村民组的家中搜查出甲基苯丙胺三包,经称重净重共计148.42克(已上交有关公安机关)。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明细记录载明:刘战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常兴乡营业所开户卡号6210985111009454177,该账户于2014年8月19日从北京市密云县汇入账户5000元,至2014年8月20日账户余额3089.99元。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上交毒品单据载明:

2014年8月21日,从被告人李春勇在龙凤山庄的住处搜查出塑料袋包装的透明块状晶体1包、华为手机1部、苹果手机1部、手机卡1张、吸壶1只等物品。当日侦查员经称重透明块状晶体疑似冰毒约重50克(含包装袋)。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具的上交毒品单据载明2014年8月27日确山县公安局上交的该毒品重量为47.1克。

2014年8月22日,抓获被告人刘战胜时当场查获疑似冰毒2包(塑料袋包装),邮政储蓄卡一张,现金425元,吸壶1只;oppol手机1部。2014年8月23日经称重2包疑是冰毒分别重8克(含包装袋),0.56克(含包装袋)。2014年8月22日,在被告人刘战胜罗岗村民组家中搜查有信用社金燕卡2张、农业银行卡2张、交通银行卡1张;微型电子称一部;吸壶2只;吸管10只;锡箔纸1卷;记账笔记本1本;冰毒3袋;现金2500元等。2014年8月23日经称重3包疑是冰毒分别重50.31克(含包装袋)、51.09克(含包装袋)、50.49克(含包装袋)。2014年8月27日,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具的上交毒品清单载明确山县公安局上交的以上5袋毒品重量:刘战胜家中的3包分别为49.19克、50.01克、49.22克;刘战胜随身查获的2包分别为6.99克、0.38克。

3、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理化)字(2014)410号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载明以上所搜查出的6袋透明块状晶体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辨认笔录证实李春勇辨认出刘战胜,刘战胜、李春勇均未辨认出和李春勇交易50克冰毒的人。

5、证人郭某某证实:我在明港有一个叫李东的朋友,大名叫李磊,以前因为盗窃被抓过,他也吸毒。刘战胜通过我认识的李东,我不知道你们说的东哥是不是他。刘战胜没有通过我在明港认识别的叫东的朋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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