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078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法坡,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2010年8月因抢夺被南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4日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临时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2014年12月1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1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法坡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法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侯法坡伙同王某甲(已判刑)等人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镇高庄村前刘庄组盗窃王某丁家山羊7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8624元。2、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侯法坡伙同王某甲等人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蚁蜂镇彭楼村大付庄组盗窃付某甲家山羊3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6440元。3、2013年7月3日夜晚,被告人侯法坡伙同王某甲等人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土门村盗窃许某某家6只羊。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8400元。4、2013年7月14日夜晚,被告人侯法坡伙同王某甲等人窜至泌阳县高店乡程店村七组盗窃石某某家14只羊。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2212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侯法坡及同案犯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丁、付某甲、许某某、石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戊、付某乙、崔某某等人的证言,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法坡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侯法坡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侯法坡伙同王某甲(已判刑)等人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镇高庄村前刘庄组盗窃王某丁家山羊7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8624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丁陈述:我家被盗的羊都养了一年左右了,那七只山羊有一只大公羊是种羊,大约有130多斤,不低于130斤。另外的六只羊有一只大母羊,大约八九十斤重,不低于86斤;其它的五只羊都是小公羊,这五只羊每只大约有八十多斤重,每只不低于80斤重。 2、证人王某戊证实:我父亲王某丁家的羊被盗7只,有一只羊有100斤左右重,其它六只大小差不多,有80斤左右。 3、同案罪犯王某甲供述:2013年六七月份的一天白天,我和王某乙、康永生、侯法坡一起开着我的车到驿城区胡庙乡胡庙街西边、商桐公路路南的一家,这一家在路边的坡子上住,院里的羊圈当时有100多只羊,我们偷羊的时候把羊弄炸窝了,羊都跑了,我们就偷了7个羊,我记得当时7个羊里面最大的有80多斤,最小的也得有40斤。这些羊我拉走卖了。 4、同案罪犯王某乙供述:我们在驻马店西边胡庙街西边的一个庄上也偷过一次羊。大约在2013年四五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王某甲、康永生、侯法坡开着王某甲的那辆旧车从泌阳出发,经过竹沟到蚁蜂街,然后我们又从蚁蜂往东走,快走到胡庙街时我们来到柏油路南边的一个庄上。进庄后,我们发现在柏油路南边的一家养了一圈羊,大约有100多只用木栅栏围着。于是我们四人就开始赶这家羊圈里的羊,结果我们刚弄出来七只,其它羊都跑了,我们也没有再偷就走了。 5、被告人侯法坡的供述:大约是2013年五六月份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在泌阳县汽车站开出租等活,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家找他,到那以后我看到王某乙和王某丙也在那里。我到王某甲家后,王某甲就告诉我说去偷羊,我就同意了。然后我们就坐着王某甲的车来到驻马店市胡庙乡街西边,在驻马店到泌阳的公路南边一家偷了7只羊。 6、搜查证、搜查笔录载明公安人员搜查王某甲、王某乙、徐英豹家的情况。 7、指认笔录载明王某甲、王某乙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 8、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被盗的山羊经鉴定价值8624元。 二、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侯法坡伙同王某甲等人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蚁蜂镇彭楼村大付庄组盗窃付某甲家山羊3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644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付某甲陈述:大约在2013年六月中旬的一天中午,我们在家里吃饭,吃过饭后我到羊圈里看看我家的山羊少了三只。刚开始想着可能是跑丢了,后来找找也没找到,我们才知道是被人偷走了。一只母羊大约有160多斤,不低于160斤;一只公羊大约有120多斤,不低于120斤;还有一只大公羊我买时就180多斤了,被盗时也不低于180斤。 2、证人付某乙证实:我听我三哥付某甲说他家的山羊被偷了三只。 3、同案罪犯王某甲供述:2013年5月份的一天白天,我和王某乙、侯法坡一起开着我的车到驿城区蚁蜂镇街南边不远、商桐公路路东的一个庄,在这个庄的庄北找到一个用网子围成的羊圈,当时羊圈里有几十只羊,我们偷了3个羊,这3个羊都是70斤左右的羊。这些羊我拉着卖了。 4、同案罪犯王某乙供述:我们在驻马店西边蚁蜂街南边的一个庄上也偷过一次羊。大约在今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王某甲、侯法坡开着车从王某甲家出发,到竹沟街后从竹沟高速路口往北走,快走到蚁蜂街时我们顺着路东边的一条东西水泥路往东走。大约走了几百米,我们来到路南的一个庄上,进庄后我们发现在这个庄北边有个用线网围成的羊圈,里面有一群羊。我们就把这个羊圈里面的羊偷走了三只。 5、被告人侯法坡供述:大约是2013年六七月份的一天中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我和王某甲、王某乙开着王某甲的车来到驻马店西蚁蜂街南路东边一个庄上偷了3只羊。那天我们开着王某甲的车从泌阳县出发,到蚁蜂街南约二里多地时,在公路东边一个庄北边的树林里偷了三只羊,偷了以后我们就走了。 6、搜查证、搜查笔录载明搜查王某甲、王某乙、徐英豹家的情况。 7、指认笔录载明王某甲、王某乙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 8、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被盗的山羊经鉴定价值6440元。 三、2013年7月3日夜晚,被告人侯法坡伙同王某甲等人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土门村盗窃许某某家山羊6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84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许某某陈述:我家被盗了六只羊,四只公羊,两只母羊,约重100斤。 2、证人崔某某证实:我儿子许某某家的羊在7月3日夜里被盗走了。我听到羊装车挣扎的叫声,我对许德坡说羊被弄走了。但门从外面被拴住了,他出不去,等他出去后车已经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