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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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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兵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刑初字第00366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兵,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于周口市川汇区,周口市X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4年8月1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刑初字第00366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兵,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于周口市川汇区,周口市X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4年8月1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4年8月25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钞磊,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4)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兵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兵及辩护人钞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贾兵利用担任周口市X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公司客户的预交货款54318元并占为己有,将该笔预交货款用于赌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兵(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周口市X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收取公司客户的预交货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贾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害单位财务管理上不规范,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2、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贾兵利用担任周口市X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公司客户的预交货款54318元并占为己有,将该笔预交货款用于赌博。

另查明,被告人贾兵于2014年8月12日到周口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邹X、刘X、于X等人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贾兵户籍证明,周口市公安局第四分局社区警务大队出具的贾兵无前科违法犯罪证明,周口市X商贸有限公司控告书,周口市X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周口市X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周口市X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贾兵从我公司提货、销售及交账情况说明、贾兵私自收取客户预付款的情况说明各一份,周口市X商贸有限公司出具贾兵未书面辞职失去联系的证明,周口市X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周口市X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员工考勤表及工资表,周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关于贾兵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周口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和周口市X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出具的关于贾兵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涉案金额认定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兵利用担任周口市X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收取公司客户的预交货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兵将侵占的款项用于赌博,应从重处罚;辩护人辩护理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贾兵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兵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

被告人贾兵的违法所得54318元应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赵平安

审判员  黄 华

审判员  董晓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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