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刑初字第00065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涛,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11月1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钞磊,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涛及其辩护人钞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21时30分,被告人崔涛驾驶豫P08J08轿车沿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青街口与豫PT0873出租车相刮擦,然后驾驶豫P08J08轿车在沿大闸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七一路口南200米处撞上骑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的张X,造成张X当场死亡,崔涛驾车逃逸。经周口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涛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被告人崔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崔涛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人民币65.7万元,后又补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8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涛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李X、许X、崔X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书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周口市中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票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借条、谅解书、证据核实证明、投案自首情况说明、死亡证明、交款条、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据核实笔录;鉴定意见: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周口市公安局车辆痕迹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涛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已通过赔偿及补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