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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邝旺松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刑初字第00399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旺松,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于商水县。2014年10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周口市看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刑初字第00399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旺松,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于商水县。2014年10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周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钞磊,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4)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旺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袁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旺松及其辩护人钞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0月10日下午1时左右,被告人邝旺松在川汇区五一路南段杨庄其租房处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X“老黄皮”(含海洛因)二包,杨X即在邝旺松的租房处吸食。

二、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邝旺松在其租房处四次分别以每包70元的价格卖给房主陈X“老黄皮”(含海洛因)二包,以50元的价格卖给陈X“老黄皮”(含海洛因)二包,陈X买后随即在邝旺松租房处吸食。

三、2014年10月12日12时左右,被告人邝旺松在其租房处以270元的价格卖给杨X“老黄皮”(含海洛因)三包,杨X即在邝旺松的租房处吸食。

2014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邝旺松抓获,当场在其租房处查获毒品13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重0.7克,同时查获还有吸食毒品用的锡箔纸和电子称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邝旺松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1)杨X证言:(2)杨X证言:

3、书证:

(1)社区戒毒决定书一份:

(2)周口市公安局第一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二份:

(3)周口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a:疑似毒品13包,小纸包(老黄皮,连纸共重2.07克)

b:疑似毒品一包,红色塑料袋包着重5.50克

c:锡纸一张;

d:电子称一个。

(4)上缴毒品单据:周口市公安局第一分局上缴毒品海洛因0.7克。

(5)缴获的毒品及吸食工具照片、查获的疑似毒品重量照片三张。

(6)抓获经过一份:

(7)邝旺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

4、鉴定意见:

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书一份:从所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业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旺松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邝旺松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邝旺松是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将根据被告人邝旺松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举证、质证及被告人邝旺松的认罪态度等庭审情况综合予以考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邝旺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赵平安

审判员  张 晖

审判员  朱景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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