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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金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单位行贿、伊月红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刑初字第00359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周口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被告人伊某某,女,因涉嫌行贿于2011年8月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刑初字第00359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周口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被告人伊某某,女,因涉嫌行贿于2011年8月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10日由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单位行贿于2014年8月2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5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10月25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4)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周口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告人伊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昌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周口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彭某某、被告人伊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期间,原周口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校长伊某某为了让其学校考试不及格和没有参加考试的学员通过考试,多次从该校财务支出现金向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务中心的十三名考官行贿,违规为该校驾考人员办理驾驶证。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伊某某先后10次向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务中心科目二负责人李某行贿10.5万元,先后6次向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务中心科目二考试员程某某行贿5.83万元;先后多次向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务中心科目二考试员孙某行贿4.2万元;先后多次向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务中心科目三考试员李某某行贿2.3万元;先后2次向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务中心科目二考试员韩某某行贿1.43万元,被告人伊某某先后3次向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务中心科目二考试员曹某某行贿1.34万元,多次向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务中心科目三考试员王某某行贿2.37万元;先后5次向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务中心科目二考试员许某某行贿2.4万元,先后9次向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务中心科目三考试员李某某行贿1.31万元,以便让其为该校驾考人员违规办理驾驶证。先后8次向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务中心科目二考试员朱某行贿2.72万元,以便让其为该校驾考人员违规办理驾驶证。先后6次向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务中心科目二考试员王某某行贿4万元,以便让其为该校驾考人员违规办理驾驶证。向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务中心科目二考试员李某某行贿0.8万元,以便让其为该校驾考人员违规办理驾驶证。先后9次向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务中心科目三考试员高某行贿1.36万元,以便让其为该校驾考人员违规办理驾驶证。周口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为使本校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学员通过考试,向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务中心13名考官多次行贿40.36万元,被告人伊某某身为该单位的原法定代表人,又是单位行贿的主要行为人,其行为符合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另查明:周口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曾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伊某某的《户籍证明》1份

(2)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1份。

周口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档案材料1套。

伊某某提供的《现金流水账》复印件。

记事本(活页、死页)复印件66页。

周口XX驾校学员信息电子文档。

(2013)80号淮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认定李某先后8次收受周口XX驾校伊某某贿赂10.5万元。

(8)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4份:

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各3份。

(10)周口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及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材料各1套

2、证人证言

(1)李某证言

(2)程某某证言

(3)孙某证言

(4)李某某证言

(5)韩某某证言

(6)李某某证言

(7)王某某证言

(8)高某证言

(9)王某某证言

(10)朱某证言

(11)李某某证言

(12)许某某证言

(13)曹某某证言

(14)彭某某证言

(15)闫某某证言

3、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1份。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除被告人伊某某当庭提出李某某收取现金一次是8000元外。其他指控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且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周口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伊某某身为被告单位原法定代表人为使周口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学员通过考试,向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务中心的13名考官多次行贿共计40.36万元人民币,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伊某某是单位行贿的主要行为人,其行为符合单位行贿的犯罪构成要件。周口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伊某某的行为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伊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以及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等进行量刑,对被告人伊某某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周口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人伊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关 海

审判员 赵平安

审判员 董晓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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