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祥云,男,1943年5月21日出生。2012年12月10日,因利用邪教活动危害扰乱社会秩序,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1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祥云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祥云到庭参加诉讼。因该案案情复杂,报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孟祥云窜至新蔡县弥陀寺乡孟庄村委大王庄,向该庄村民刘某某传播“全能神”邪教思想。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孟祥云窜至新蔡县弥陀寺乡周庄村委周庄,向该庄村民周某某传播“全能神”邪教思想。同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孟祥云又窜至新蔡县弥陀寺乡周庄村委周庄,向该庄村民周某甲传播“全能神”邪教思想。2014年9月30日,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孟祥云家中收缴邪教宣传品97页、小册子4册。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孟祥云因邪教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又故意传播邪教思想和邪教宣传品,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祥云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祥云对公诉机关控辩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孟祥云到新蔡县弥陀寺乡孟庄村委大王庄,向该庄村民刘某某传播“全能神”邪教思想。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孟祥云到新蔡县弥陀寺乡周庄村委周庄,向该庄村民周某某传播“全能神”邪教思想。同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孟祥云又到新蔡县弥陀寺乡周庄村委周庄,向该庄村民周某甲传播“全能神”邪教思想。2014年9月30日,新蔡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新蔡县弥陀寺乡孟庄村委孟庄被告人孟祥云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收缴邪教宣传品97页、小册子4册。 另查明,2012年1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孟祥云携带违禁宣传资料伙同他人到新蔡县锦黛儿服装厂院内宣教邪教“全能神”内容长达四个多小时,被新蔡县公安局以其利用邪教危害社会行政拘留十日,并收缴孟祥云违禁宣传资料三份。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孟祥云的年龄、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2)收缴的“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小册子4册,手写笔记97页的照片以及孟令海拿着邪教书的照片,记载了孟祥云宣传邪教的情况。 (3)孟祥云被抓获情况说明,记载了2014年9月30日弥陀寺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弥陀寺乡孟庄村委孟庄孟祥云家中将被告人孟祥云抓获,并传唤其到弥陀寺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的情况; (4)新蔡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证明,在被告人孟祥云家收缴的《保命书》、《关于信神的正确追求与实行原则的补充说明》、《关于2012年八月以后教会生活的统一安排》、《教会带领选得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神选民的蒙拯救问题》4册、手写笔记97份为邪教“全能神”宣传材料。 (5)检查笔录及新蔡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记载了在孟祥云家发现“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小册子4册,手写笔记97页。 (6)新蔡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关于认定“全能神”为邪教的说明,根据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实际神”又名“全能神”“东方闪电”,即为邪教组织。 (7)新蔡县公安局2012年12月1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书证、笔录,记载了2012年12月9日下午2时许,孟祥云携带违禁宣传资料伙同他人到新蔡县锦黛儿服装厂院内宣教邪教“全能神”内容长达四个多小时,被新蔡县公安局以其利用邪教危害社会行政拘留十日,并收缴孟祥云违禁宣传资料三份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某证言,2014年6月的一天,一个七八十岁的老头到我开的超市里宣称“老天爷、全能神”,说是信全能神可以保平安、发财,可以消灾避难、治病,我不信,叫他走了。后来才知道那个老头是孟庄的,叫孟祥云。 (2)证人周某甲证言,2014年收芝麻时,孟祥云到我地里给我说信老天爷好,可以消灾避难、治病,我说我不信,孟祥云就走了。2014年6月份,孟祥云还到周某某的超市里宣传过。 (3)证人刘某某证言,2014年6月份的一天,孟祥云到我家向我宣传“老天爷”下凡了,是“全能神”,掌管万物,如果不信神,要下地狱,受到神的惩罚。我说孟祥云宣传邪教,整不好要进公安局,孟祥云说我榆木脑袋不开窍。 (4)证人孟某某证言,我和孟祥云是邻居,孟祥云向我宣传“全能神”,还给我一本书。2014年8月19日,公安人员在我家查出了宣传“全能神”的邪教书,对我行政拘留十四天。 (三)被告人孟祥云供述,我于2012年12月10日因为宣传“全能神”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2006年的一天,我在林场集街上碰到一妇女,对我说:“有神,耶稣来了,信神好。”那女的给我几页宣传页,写的是全能神,我就信了,我感觉信全能神好。2014年5月份的一天,我向村委干部刘某某宣传过全能神;2014年6月份的一天,我向李桥镇周庄村委周庄开超市的周某某宣传过全能神;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我向李桥镇周庄村委周庄的周某甲宣传过全能神。我觉得全能神不是邪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云因邪教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又故意宣传邪教思想和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祥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祥云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 二、涉案的邪教组织宣传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俊芝 审 判 员 时明生 代理审判员 袁 征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熠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