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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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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光初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光初,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建民,河南问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光初,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建民,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光初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光初及其辩护人韩建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份,被告人袁光初利用其担任新蔡县宋岗乡曾营村委委员、计生专干的职务便利,与其村委班子成员袁光京、黄世明、刘雪花、易立春、黄友海等人共谋,在协助乡政府开展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商定村干部每人每套房子收新农村建设承建人钟某某500元好处费,被告人袁光初等人在丈量征地、发动群众购买、把关不让群众在周边乱建房子方面给钟某某提供帮助。被告人袁光初等人在2010年至2014年春节前,共收受钟某某408000元好处费,其中被告人袁光初在2010年至2014年春节前,先后五次收受钟某某现金共计63000元。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袁光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光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意见是,被告人袁光初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论处。被告人袁光初在协助检察院的工作中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袁光初将涉案赃款全部退出,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至案发前,被告人袁光初担任新蔡县宋岗乡曾营村村委委员、计生专干。2009年10月,宋岗乡曾营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建设批准后,按照宋岗乡党委政府的要求,其村委召开村委班子成员袁光京、黄世明、刘雪花、易立春、黄友海(均另案处理)等人会议,研究确定曾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由钟某某承建,钟某某每销售一套房子给袁光初等各位村干部500元好处费,被告人袁光初等村干部在丈量征地、发动群众购买、把关不让群众在周边乱建房子方面给钟某某提供帮助。被告人袁光初和袁光京、刘雪花、易立村等村干部在2010年至2014年春节前,先后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8000元,其中被告人袁光初于2010年初收受3000元,用于垫付社会抚养费,2011年元月收受5000元,2012年初收受15000元,2013年初收受20000元,2014年初收受20000元。

另查明,2014年5月29日,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通知被告人袁光初协助调查村委党支部书记袁光京涉嫌经济犯罪过程中,袁光初主动交待了自己与袁光京等人在该村委新农村社区建设中收受钟某某给予的好处;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袁光初在检察机关退款63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记载了袁光初的年龄、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2、任职证明记载了被告袁光初1998年至今任新蔡县宋岗乡曾营村委委员、计生专干;3、宋岗乡党委、政府关于成立宋岗乡曾营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记载了该管理委员会的主任是袁光京,副主任是黄友海、钟某某,委员是黄世明、易立春、袁光初、王续辉;4、宋岗乡曾营村委建设规划平面图、新蔡县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记载了曾营社区建设的选址地点、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拟用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5、曾营村委2009年10月26日的村委会议记录记载了由村委成员商定钟某某承包新农村建设工程,每套房向村干部支付每人500元,村干部在丈量征地、发动群众购买、把关不让群众在周边乱建房子方面给钟某某提供帮助;6、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票据一张记载了袁光初已退还受贿款63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钟某某证言,2009年新农村社区项目批准后,村委召开村干部会议,一致推荐让他个人承建曾营新农村社区项目,他让村干部在社区外杜绝群众乱建房屋,做群众的正面工作,让群众到他开发的社区购买房子,每销售一套房后,给每个村干部500元的好处费,村干部都表示同意。交给袁光初的钱,除了2010年垫付的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剩余的60000元是分四次送给袁光初的,分别是2011年春节前5000元,2012年春节前15000元,2013年春节前20000元,2014年春节前20000元。

2、证人万某、董某某证明,被告人袁光初在协助调查袁光京涉嫌经济问题期间,主动交待其与袁光京等人共同受贿犯罪的详细经过。

二、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袁光初供述,他们村委班子开会商量如由钟某某承建新农村社区,钟某某给每个村干部每套房子500元好处费。2010年年初钟某某替他垫了3000元社会抚养费的任务;2011年元月给他5000元;2012年年初给他15000元;2013年年初给他20000元;2014年年初给他20000元。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他没少帮钟某某协调群众工作,包括征地、丈量土地、新农村社区宣传等工作。钟某某垫付的3000元社会抚养费,他还没有从超生户收上来。

2、同案犯袁光京供述,村委的新农村建设是2009年经上级批复以后,村委按照乡政府的要求运作实施的,承建人是村委干部钟某某,新农村建设这项工作得依靠村委委员做工作,村委干部提议钟某某每建一套房子分别给其他村委委员每人500元的好处费,钟某某也同意了。后来,钟某某在承建过程中共给了他63000元的好处费,其中2010年3000元、2011年春节前5000元、2012年春节前15000元、2013年春节前20000元、2014年春节前20000元。第一次的3000元,他顶社会抚养费交乡里了。

3、同案犯刘雪花供述,为了搞好新农村社区建设,他们村委班子开会商量新农村社区由钟某某承建,需要做的工作由村委负责做,钟某某每建一套房子给每个村委干部500元的好处费。2010年钟某某为她垫了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2011年钟某某给她5000元,2012年钟某某给她15000元,2013年给她20000元,2014年给她20000元。

4、同案犯黄世明供述,把新农村建设交给钟某某承建,村委干部帮其做宣传管理工作,钟某某每一套房子给每一个干部拿500元的好处费,是村委全体干部参加商定的。他从钟某某那里总共得了8000元。第一年是钟某某垫交了3000元钱社会抚养费,第二年让钟某某替他垫5000元社会抚养费。他一共收了钟某某8000元现金。剩下的钱还没给钟某某算。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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