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俊梅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俊梅,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12月22日到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后被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俊梅,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12月22日到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后被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梅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东、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李俊梅利用协助新蔡县栎城乡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之便,私自将其保管的段庄村委征地补偿款5.7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俊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栎城乡委员会文件、栎城派出所证明、户籍证明、段庄村委关于明路加宽地款报告、申请拨付补偿资金的报告、李俊梅的存折取款明细、收据、信用社交易明细,到案证明,证人段某、李某某、李某甲、段某某、段某甲、赵某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梅身为村委党支部书记,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职务便利,将土地征用补偿款5.7万元用于自家经营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李俊梅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俊梅在案发前已归还全部挪用款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俊梅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四)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俊梅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俊芝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