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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国强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一终字第29号 原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华,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蔡县宋岗乡宋岗村委新街南组。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一终字第29号

原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华,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蔡县宋岗乡宋岗村委新街南组。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国强,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蔡县宋岗乡宋岗村委新街南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新民,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国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2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冯国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4年4月27日下午,冯国强因建房放树遭到其弟冯联合的阻止,双方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其兄冯华出来劝解时,与被告人冯国强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冯国强用铁锨将冯华的左臂及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冯华的损伤系外力所致头皮创(长5.0cm)、左前臂软左尺骨2处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冯国强于2014年5月12日10时许到新蔡县宋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冯华是农村居民,和妻子在宋岗街上开有一间榨油门市部;冯华受伤当日入住新蔡县人民医院,2014年5月23日出院,住院26天,花医疗费33900.2元,出院证诊断为头部挫裂伤、左侧尺骨多段、粉碎性骨折。门诊医疗票据6张,计款500元;鉴定费票据两张,计款1300元。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省内出差补助为每天100元。经驻马店新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评估,冯华左上肢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后期治疗费用为6304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一、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

1、物证、书证:伤情照片2张、铁锨照片1张、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新蔡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

2、鉴定结论:新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新)公(刑)鉴(损伤)字(2014)217号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冯华损伤系外力作用所致头皮创(长5.0cm)、左前臂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3、视听资料,对被告人冯国强的讯问录像一份。

4、证人证言

(1)冯联合证实:因我父亲生前留下的14间门面和冯国强一直在打官司。当时打架时我和冯国强在那争吵,冯华过去劝架,冯国强手里拿着铁锨对着冯华的左胳膊打了一下,冯华被打倒在地上,冯国强又用铁锨对着冯华的左胳膊打了一下。

(2)易红证实:2014年4月27日两点左右,冯联合回家后给我说冯国强在放树,我在门口看见冯国强拿着铁锨、张小慧拿着木棍条、冯东明拿着棍向我家走来,我让联合进屋,张小慧和我进行厮打,将我推倒在屋里了,我起来就看见冯联合躺在地上,冯华满头是血躺在地上。

(3)黄秀芳证实:2014年4月27日下午两点左右,冯国强和冯东明手里拿着棍,冯联合躺在地上。冯国强举着铁锨对着冯华的胳膊打了三下。

(4)张晓慧证实:2014年4月27日下午两点多,我丈夫冯国强在放树,冯联合不让放,说了他就走了。过了一会听见冯联合和易红在门口骂人。后来我就和易红吵架,我俩互相撕扯到冯联合房子旁边。

(5)冯东明证实:2014年4月27日下午两点多,我爸在放树,冯联合不让放,过一会冯联合夫妇就在路边骂人。我爸妈和他们吵,后来我大伯冯华来了,手里拿着铁锨,趁我不注意对我后腰拍了一下,冯华扬起铁锨去铲他面部,我爸拿着铁锨挡住了,但还是划着我上嘴唇了。过了一会出门看见冯华躺在地上了。

(6)梅玉芝(系被害人、被告人之母)证实:2013年3月份,我腿摔断了,住院费都是老二冯国强交的,并且一直在照顾我,回家也是老二照顾我。他们一家五六口和我住两间漏雨的破房子,老二要在自己的宅基地盖新房字给我住,老大和老三阻拦不让盖,老二看不惯说他们几句才发生纠纷的。

(7)杨树清证实:那天下午从街上过,看见一个四十多岁男人拿着铁锨对着另外一个五十多岁的男人胳膊打一下,那个男人倒地了,拿铁锨的男人又举起铁锨对倒地男人的胳膊打了一下。

(8)黄世东证实:那天下午两三点,在冯国强家的宅基地放树,冯联合不让放,我就不干了在路边坐着,看见他们六七个人吵成一团,有两个人拿着铁锨,有拿木棍的。场面很乱,过了一会就听见喊有人受伤了。

5、被害人冯华陈述:那天下午两点多,在店里看见冯国强、张晓慧、冯冬明手里拿着木棍要打我三弟冯联合,就上前去看看,冯国强手里拿着铁锨对我左胳膊打三下,当时我就不能动了。

6、被告人冯国强供述;那天下午两点多,我在盖房子工地放树,冯联合不让放,吵了几句。下午三点多,我听见冯联合夫妇在门口骂人,我和老婆张晓慧、儿子冯冬明去看看怎么回事。争吵中冯华来了,手里拿着铁锨打我儿子冯冬明,冯华还去铲冯冬明,我用铁锨一挡没挡住,还是把冯冬明的嘴上划了一个口子。冯华拿铁锨拍我,我拿铁锨挡,对冯华的左胳膊拍了一下,后被围观的人劝开。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示的证据

1、新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法院驳回了冯国强要求对其与冯华、冯联合争执的土地确权的诉讼请求。

2、新蔡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病历证实了冯华住院治疗情况。

3、驻马店新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新康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73号司法鉴定意见证实:冯华左上肢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新康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74号司法评估意见:冯华后期治疗费用估算为6304元。

4、新蔡县人民医院住院票据证实:冯华在该住院治疗26天,费用33900.02元;门诊医疗票据6张,计款500元;鉴定费票据两张,计款1300元。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新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国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冯国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冯华请求冯国强依法赔偿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冯华身体损伤程度构成九级伤残,经评估其后期治疗费为6304元。冯国强应赔偿冯华医疗费34400.02元,误工费8475.34元/年÷365天×190天=4411.82元,护理费29041元/年÷365天×26天=2068.67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6天=2600元,营养费20元/天×26天=520元,鉴定费1300元,后续治疗费6304元,共计51904.51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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