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一终字第4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立新,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汝南县留盆镇冀店村冀店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辉,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立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上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李立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87.5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宣判后,李立新不服,以本案系经济纠纷,原判认定数额重复计算,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洪涛 审 判 员 赵 飞 代理审判员 曹黎萍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