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一终字第8号 原公诉机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桂进才,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筱军,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桂进才犯贪污罪一案,审理后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汝刑初字第00533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桂进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桂进才犯罪所得财物,除已上缴款项以外,剩余款项继续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桂进才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晴、关菊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桂进才及其辩护人李筱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刑初字第00533号刑事判决。 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洪涛 审判员 赵 飞 审判员 曹黎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