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一终字第13号 原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治文,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上蔡县小岳寺乡郭七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国喜、朱伟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治文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上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治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被告人陈治文所贪污的公款尚未退缴的余款2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治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宇雷、袁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治文及其辩护人宋国喜、朱伟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洪涛 审 判 员 赵 飞 代理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