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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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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更、周均拐卖妇女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一终字第41号 原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更,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文盲,住上蔡县黄埠镇小王营村吕张庄8-50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一终字第41号

原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更,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文盲,住上蔡县黄埠镇小王营村吕张庄8-50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均,男,1950年10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文盲,住上蔡县黄埠镇小王营村周庄。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常庄派出所抓获,次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于同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更、周均拐卖妇女罪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上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更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以来,被告人张更、周均预谋后,以出卖为目的多次寻找患有精神病的妇女带回家中,然后寻找买主进行贩卖。

1、2013年初,被告人张更、周均以1000元的价格将一个精神病妇女卖给遂平县常庄乡大王台村村民朱五生。

2、2013年秋季,被告人张更、周均将一名精神病妇女卖给遂平县常庄乡蔡岗村村民徐三初,双方约定价格10000元,因当时徐三初没有钱,仅给付张更、周均200元钱,并从徐三初家中带走几袋小麦。

3、2014年初,被告人张更、周均以17500元的价格将一名精神病妇女卖给上蔡县邵店乡上岗村王庄村民王麦季。后因王麦季担心出问题,把该精神病妇女退给周均,周均退给王麦季17000元钱。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上蔡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被解救妇女照片、上蔡县救助站出具的接收证明,证实上蔡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10日接到群众举报,立案后实施抓捕,解救妇女的情况。

2、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豫平原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157-161号司法鉴定意见:上蔡女无名氏1号、上蔡无名氏女2号、周信英、上蔡无名氏女4号、上蔡无名氏女5号,均患精神分裂症,无诉讼能力。

3、汝南县人民法院(2009)汝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驻马店市监狱刑罚执行科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2月13日刑满释放。

4、上蔡县公安局黄埠派出所出具的张更和周均户籍证明。

5、证人朱五生证言:2013年正月底,周均给我带去一名60岁左右的精神不正常的妇女(张爱枝)。周均向我要5000元钱,我给了周均1000元,把那个妇女留在我家了。2014年农历正月25日下午5时许,我和张爱枝在遂平高速路口下坡路沟里砍树枝,当时我爬在树上砍树枝,周均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强行将张爱枝拉上车带走了。后来我到张更家找到了张爱枝,要把张爱枝带走,张更就喊人拿着木棍夯我,我被吓跑了。另证明,张更和周均是同村人,平时见到傻妇女就拉回家,然后卖出去。

6、证人张志发证言:我妻子去世后,我独自一人生活。2013年,我听说张更经常捡一些流浪的精神病妇女带回家,然后卖出去,就想通过张更帮我找一个妇女跟我一起生活。后来我到张更家,每次都见到张更家有三四个精神病妇女,而且每次见到的都是不同的人。张更与其同村的周均、张深义是同伙,都是见到精神病人就带回家再卖出去。朱五生是一个单身汉,想通过我帮忙物色一名精神病妇女,我把朱五生想物色对象的事告诉了周均。2013年初,周均开着车带着一个精神病人到我家,我把朱五生叫到我家。朱五生相中了那个妇女,周均向朱五生要1500元钱,朱五生把钱交给周均后,把那个精神病妇女带走了。2013年秋天的一天,朱五生对我说,其在路边砍树枝的时候,一位开三轮车的人把那个精神病妇女拉走了。后来他到了周均家,周均把他领到张更家,他见了那个精神病妇女。他让张更把那个妇女还给朱五生,张更不同意,后来他给周均400元钱,把那个妇女带走送给了朱五生。2014年2月底的一天,朱五生的那个精神病妇女又丢失了,并说发现那个妇女在张更家。我和朱五生一起到遂平公安局报了警,遂平公安局的人让我们到黄埠派出所报警,我和朱五生就到黄埠派出所报案了。

7、证人王麦季证言:2013年底,听说周均那里有很多女人。我到周均家里看到有3个妇女,周均说其中一个是其妻子,让我从另外两个妇女中挑一个。我相中了其中一个40岁左右的傻妇女,周均说那个妇女叫杨玲,是从新疆弄回来的,让我拿22000元钱,我嫌周均要的价格太高就走了。后来我跟张更讨价还价,大概是2014年农历正月26日,张更骑着电动三轮车把那个叫杨玲的妇女送到我家,我给了张更17500元。我听杨玲说是被骗来的,并且她还有些傻,就不想要她了。第二天早晨,我把杨玲退给了周均,并让周均把钱退给我。周均坚决不同意,说先让这个妇女带回去养着,等他找到下家。我当时同意了。杨玲在我家住了10天,周均到我家说,找到一个商水县的买家,把杨玲带走后退给了我17000元钱。

8、证人徐三初证言:2013年秋收时,我到上蔡县黄埠街上赶集,遇见张更和周均,张更给我商量帮我找个媳妇,让我拿10000元钱,我表示同意。过了十多天,周均给我送了一个傻女子,向我要10000元钱。由于我当时没有钱,周均说先欠着钱,并从我家里搬走了十多袋小麦抵些账。后来,我就和那个傻姑娘一起生活。

9、证人张枝证言:我丈夫张更与邻村周庄的周均一起拐卖妇女,已经有几年时间了。2013年底,张更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周均一个叫小香的云南妇女。在此之前,张更以一万多元的价格把遂平县的一个妇女卖给了遂平县一个叫许三的五保户,到遂平县送人和要钱都是周均去的。另外,张更还卖其他妇女。张更卖的妇女都从路上捡回家的,捡回家后锁在屋里,平时由张更和周均看管。

10、证人周信英证言:2012年秋收以后,我丈夫翟深义带着我走亲戚,我走失了。我走失一年多以后,张更强行把我抱到车上带到其家中,把我锁在屋里。如果我不听话,张更就用木棍打我。张更欠别人的钱,用我顶债,还把我的衣服脱掉不让我出门。除张更的老婆以外,还有另外两个妇女和一个老头也在张更家里,帮张更干家务活。

11、证人翟深义证言:我妻子周信英患有精神病。2013年农历8月份,我带着周信英去驻马店看病途中,周信英走失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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