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7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连合,男,1985年3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周庄村委许庄104-2。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连合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驿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许连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连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连合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连合撤回上诉。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桂东 审 判 员 王建峰 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