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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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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小旺、孙萍、杜粹凯、耿协明、宋学功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一终字第45号 原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小旺,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西郊村委袁庄,因诈骗于2014年7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一终字第45号

原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小旺,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西郊村委袁庄,因诈骗于2014年7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同年8月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萍,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小学毕业,农民,住新蔡县关津乡王新庄村委付庄西组,因诈骗于2014年7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同年8月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杜粹凯,男,194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疑业,农民,住新蔡县十里铺乡黄店村七队,因诈骗于2014年7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同年8月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12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耿协明,男,1952年2月5日出生,小学肄业,农民,住新蔡县十里铺乡耿楼村后耿楼西,因诈骗于2014年7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同年8月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12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宋学功,男,194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蔡县十里铺乡黎庙村宋庄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萍、袁小旺、杜粹凯、耿协明、宋学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2月21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原审被告人袁小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2月15日至2014年7月22日,王香勤、吴兴无、张瑞民(三人另案处理)先后在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西郊村委新正路南侧租赁居民何宽、王淑琴等人的房屋无证开办诊所,由宋学功等人冒充新蔡县人民医院的医生为被骗的病人看病、开具处方,王香勤、吴兴无负责划价、取药,宋学功等人不在时,王香勤也冒充医生为病人坐诊看病,由王香勤、吴兴无、张瑞民雇用被告人孙萍、袁小旺、杜粹凯、耿协明和张永军(张百福)、董福荣、徐艳丽、李红梅、代广贞(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新蔡县人民医院门诊部、东楼住院部充当“医托”,先后将被害人唐秀红、陈素英、程永超、杨从然、刘学英、彭水英、张兰芳、张洪珍、赵向东、李景芝、杨贺芳、梁秀真、马兰芝、宁守英、张洪霞、董妮头、李文秀、马王氏、赵英、郑顺民、赵秀英、梅立平、杜广云、宋小仙、李婕、毛玉珍、王德伟、王玉英、桂金民、刘宫粉、梅德民、杨霞、时针、田喜玲、刘世民等人骗至王香勤、吴兴民、张瑞民经营的无证诊所内治病,共诈骗34起,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共计23185元。其中:宋学功于2013年以来,在王香勤、吴兴无、张瑞民经营的无证诊所内坐诊,在没有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为被医托骗到诊所内的病人切脉看病,提取诊所日营业额8%作为其非法收入。宋学功共参与诈骗14起,诈骗金额9885元。被告人孙萍于2013年2月15日以来,负责在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大厅咨询台冒充医院导医人员,向前来咨询、挂号的病人谎称医院“张医生”看病看的好,在东侧住院部二楼坐诊,让病人前去找“张医生”看病,再由其他药托配合将病人骗到王香勤、吴兴无、张瑞民经营的无证诊所内进行诈骗;被告人孙萍还负责在医院内监督、管理其他药托进行诈骗,与张百福一起每日从诊所提取当日营业额的50%,同当日“上班”的药托一起均分。孙萍共参与诈骗34起,诈骗金额23185元。被告人袁小旺于2013年麦收以后,在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冒充医院打扫卫生人员,对受骗前往医院找“张医生”看病的病人谎称“张医生”当日不上班,在家中坐诊。配合其他药托将被害人骗到王香勤、吴兴无、张瑞民经营的无证黑诊所内进行诈骗,袁小旺每日从该诊所领取20元的工资,袁小旺共参与诈骗32起,诈骗金额21935元。耿协明、杜粹凯于2013年以来受雇于王香勤、吴兴无、张瑞民三人,在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充当药托,伙同孙萍、袁小旺等人将前往医院看病的病人骗往王香勤、吴兴无、张瑞民三人无证经营的诊所内看病,耿协明、杜粹凯和当日上班的其他药托一起均分当日诊所营业额的50%。桂粹凯参与诈骗9起,诈骗金额6135元,耿协明参与诈骗8起,诈骗金额52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萍、袁小旺、宋学功、杜粹凯、耿协明等近亲属代为退赃人民币23185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现场照片,药材照片,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诊所处方签及照片,电话条,新蔡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新蔡县卫生局证明,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证明,新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合宽、王淑琴、王继民证言,被害人程永超、唐秀红、王煜、陈素英等人陈述,被告人宋学功、孙萍、袁小旺、耿协明、杜粹凯供述,同案犯王香勤、吴兴无、张瑞民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萍、袁小旺、宋学功、杜粹凯、耿协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孙萍、袁小旺、宋学功、耿协明、杜粹凯等人相互分工与配合,积极实施犯罪,均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宋学功、杜粹凯、耿协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孙萍、袁小旺、宋学功、杜粹凯、耿协明的近亲属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孙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袁小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被告人宋学功犯诈骗罪了,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四、被告人杜粹凯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五、被告人耿协明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诉人袁小旺上诉称,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其无异议,但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认定一致,本案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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