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驻刑二终字第2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同军,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7010220050,汉族,专科文化,捕前任泌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住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住杨集乡24号。2014年8月2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彦东、韩宇驰,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宗坡,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40411195805200451,捕前系泌阳县长宏铸有限公司(下称长宏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故县文明南街兵北小区19幢6单元8户,住长治市长钢兵工路19幢20号。2014年8月2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鹏、尹燕妮,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同军、成宗坡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泌刑初字第006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马同军、成宗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旭辉、徐永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同军及其辩护人吴彦东、韩宇驰,上诉人成宗坡及其辩护人赵鹏、尹燕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马同军、成宗坡犯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刑初字第0060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新华
审 判 员 王建峰
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