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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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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臣良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刑二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梅荣,女,1951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遂平县和兴镇后楼村毛庄5号。系被害人刘成文之妻。 附带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刑二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梅荣,女,1951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遂平县和兴镇后楼村毛庄5号。系被害人刘成文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广安,男,1982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遂平县和兴镇人才交流中心。系被害人刘成文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朝芳,女,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临颍县瓦店镇逍襄路116号。系被害人刘成文之女。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朱青霞,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臣良,男,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遂平县和兴镇后楼村毛庄034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玉慧,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进财,男,1991年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遂平县和兴镇后楼村毛庄034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臣良、刘进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梅荣、刘广安、刘朝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审理期间,乔梅荣、刘广安、刘朝芳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经本院院长决定,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晴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梅荣、刘广安、刘朝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青霞、被告人刘臣良及其辩护人宋玉慧、被告人刘进财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刘臣良、刘进财途经本村西北角水泥路北侧被害人刘成文家场面地时,因琐事与刘成文产生矛盾,双方发生口角,刘臣良、刘进财二人对刘成文实施殴打,后刘臣良持农用刮板夯击刘成文头部,致其受伤倒地。刘成文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当月3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成文系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重度损伤而死亡。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技术鉴定意见,物证,被告人刘臣良、刘进财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刘臣良、刘进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梅荣、刘广安、刘朝芳请求判令被告人刘臣良、刘进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227916.79元。

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原告人请求合法,应予支持。

被告人刘臣良在侦查阶段及庭审时辩称:没有用刮板打刘成文,刘成文的伤是刘成文的侄子刘华安用刮板误伤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从被害人刘成文的病历、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等证据分析,刘成文头部的伤有可能是被多次打击造成,不排除在厮打过程中,被其他人误伤的可能。2、证明被告人刘臣良用刮板打击被害人刘成文头部的证人,除李兰花外,其余全是刘成文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综上,认定刘臣良打击刘成文头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刘进财在侦查阶段及庭审时辩称:刚到现场就被刘华安等人用东西打晕,醒来后就已经在医院了,因此没有参与打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臣良、刘进财与被害人刘成文(男,殁年64岁)系同村村民。2013年9月21日18时许,刘臣良、刘进财父子二人去地里拉玉米,刘进财驾驶农用四轮车在前,刘臣良骑摩托车在后,二人从刘成文家场面地南边路上经过时,刘成文正在扬场,灰尘飘到刘进财身上,刘进财没有在意,继续驾车行驶,刘臣良看到上述情况后,质问刘成文为何在其父子二人经过时不停止扬场,把灰尘扬到了刘进财身上,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厮打,刘进财见其父亲刘臣良与刘成文发生厮打后,返回至刘成文家的场面地,与刘臣良一起对刘成文实施殴打,刘臣良持刘成文家的农用铁制刮板夯击刘成文头部,致刘成文受伤倒地。刘成文的妻子乔梅荣腰部亦被打了一棍。当晚,刘成文被送往遂平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月30日,刘成文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成文系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重度损伤而死亡。

案发当晚,被告人刘臣良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刘进财被公安机关抓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梅荣系被害人刘成文之妻,刘广安、刘朝芳系刘成文、乔梅荣的儿子、女儿。案发后,刘成文在医院共救治10天,花费医疗费47882.61元。乔梅荣在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2083.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遂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接处警信息表、立案决定书、民警夏晶晶、贾榆钲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1日18时23分,该局接到遂平县和兴镇后楼村毛庄村民刘华安电话报警;当晚18时31分,又接到被告人刘臣良电话报警。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显示:现场位于河南省遂平县和兴镇后楼村毛庄西北角78米处毛庄玉米场内。现场有变动。现场提取了血迹、沁血布团、红色布团、断木棍、断木棍上的血迹样本、无把木耙、断把刮板。

被害人刘成文的住院病历,证实刘成文的伤情及救治情况。

4、遂平县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毒)字(2013)1565号鉴定书,证实刘成文系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重度损伤而死亡。

5、遂平县公安局公(遂)鉴(法)字(2013)1102、11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刘臣良、刘进财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6、遂平县公安局民警邱献中、李峰出具的现场提取木叉子头、木片、木棍、木木锨头的情况说明和送检木棍、木把上血迹编号照片。

7、遂平县公安局遂(公)鉴(痕)字(2013)02号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照片,证实公安人员现场提取的断裂农具木把、木片、农具头,能够分别拼接吻合成为一体。

8、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物)字(2013)1615号鉴定报告:铁锨木柄上血迹、三号木棍上血迹为刘臣良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一号、二号、四号木棍上血迹为刘进财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布条上血迹、玉米场西侧地面上血迹为刘成文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刘成文、乔梅荣与刘广安之间存在生物学上亲子关系的几率大于99.999%。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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