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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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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东利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东利,男,1972年6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新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东利,男,1972年6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监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东利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鹏、李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马东利窜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西郊村委老宋桥居民栾某某家,将栾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100型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9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给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东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东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盗窃的现场及盗窃的摩托车的照片、被告人马东利指认盗窃现场的照片,书证新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新蔡县穆斯林名车大世界证明、摩托车合格证,到案证明,证人李某某、曹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栾某某陈述,鉴定意见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鉴字(2015)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东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东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经追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东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俊芝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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