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刑二初字第0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宽,男,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系被害人吕某辉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女,1973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辉之母。 委托代理人吴志美、刘永伟,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丽,女,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捕前住泌阳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史俊山,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泌阳县。与被告人王丽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丽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宽、郭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旭辉、徐永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宽、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志美、刘永伟,被告人王丽及其辩护人史俊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焦鹏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9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丽到泌阳县花园乡陈楼村委小曹庄吕某辉的租房处,寻找其丈夫徐某某,徐某某从该租房处离开。王丽因不满吕某辉与徐某某的男女交往而与吕某辉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厮打中,王丽持随身携带尖刀刺向吕某辉背部,致吕某辉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吕某辉因被锐器自背部刺破左肾及左肾动脉引起大失血继发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丽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被告人王丽、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吕某宽、郭某某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75672.26元,扣除徐某某已付的4万元,下余735672.26元。为此提供了身份证明等。 委托代理人吴志美、刘永伟认为,被告人王丽犯故意杀人罪的后果严重,犯罪后没对被害人吕某辉采取救助行为,建议对王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发诱因缘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应与王丽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王丽辩称,其没有杀人故意,只有伤害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对公诉机关的其他指控不持异议。 辩护人史俊山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案发诱因缘于徐某某,被告人王丽没有杀人动机和目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吕某辉有过错;王丽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系初犯、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积极意愿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王丽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某答辩称及其委托代理人焦鹏认为,案发后徐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吕某辉,并支付4万元赔偿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徐某某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愿意服从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9日前后,被告人王丽发现其丈夫徐某某与吕某辉(被害人,女,殁年22岁)有不正常男女交往,王丽与徐某某为此感情不和,徐某某提出离婚,王丽不同意离婚。王丽规劝徐某某不要再与吕某辉交往,徐某某不听劝阻,继续与吕某辉交往。同年11月19日13时30分左右,王丽携带尖刀到吕某辉的租房处寻找夜不归宿的徐某某,徐某某看见王丽后,即从该租房处离开。王丽与吕某辉发生争执、撕扯,其间,王丽乘吕某辉不备,持所带尖刀捅刺吕某辉背部一刀,致吕某辉左肾及左肾动脉被刺破,引起大失血继发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丽作案后离开现场,回到家中服农药自杀,并打110报警称自己捅人了,喝药了。当日王丽被亲属送往医院抢救,11月24日治愈出院。 另查明,吕某辉被害后,徐某某支付其家人丧葬费用4万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丽的近亲属又代为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接处警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显示:2013年11月19日13时45分左右,一居民电话报警称,有人躺在其村路上。16时18分,一女子电话报警称自己喝药,刚才戳伤一人。随后电话中断。16时37分,吕某伟电话报警称,吕某辉在住处被王丽持刀捅伤,正在医院抢救。公安人员处警时了解到吕某辉已死亡;王丽因喝农药亦被其亲戚送往该医院抢救。 2.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示意图、提取痕迹及物证登记表、照片显示、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泌阳县吕某辉租房处,东邻东有一条南北向土路。吕租住的卫生间内有两处滴落血迹,门口地面有一点状血迹;院内地面有一处滴落血迹。东邻北土路上有滴落血迹、两处血泊。 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现场勘查时提取的几处血迹为同一人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经DNA检验比对,该人与吕某宽、郭某某之间存在生物学上亲子关系的几率大于99.999%。确认死者系吕某辉。 3.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 尸体检验:①尸表检验:吕某辉背部脊柱偏右第12胸椎椎体处有一长2.5厘米创口,创角下钝上锐,创壁平滑,创口贯通至腹腔。②解剖检验:左侧腹膜有一内上外下方向长2.5厘米破裂口,该创口向后经脊柱旁与体表部创口相贯通,沿创口创道方向,见左肾肾门处有一长1.5厘米创口,左侧肾动脉横断。 结论:吕某辉系被锐器自背部刺破左肾及左肾动脉引起大失血继发失血性休克死亡。 4.证人杨某某证明:案发当日13点多,一背部有血的年轻女子跑到其家门口喊救命,并称一女的要打人。其让她去北边公路截公交车去医院,她往北跑二三十米摔倒,村里有四五个人过去问情况,其中一男的打了120、110。过十几分钟,从北边过来一辆三轮车,从车上下来一较胖男子,把她抱到三轮车上走了。 5.证人陈某证明:听见一女的喊救命,就见一年轻女子在年长女的家门口说一个神经女的要杀她。随后该女顺土路往北跑,跑没多远摔倒,说不成话了,这时见她后腰部都是血。其打电话报警。过几分钟,一辆三轮车过来,从车上下来一40岁左右、又高又胖男的看见倒地女子后说了一句:“咋成这了。”其问该男是否认识倒地女子,他说认识,遂把女子抱到三轮车上走了。 6.证人李某某、白某某、王某某证明内容与杨某某、陈某证明一致。 王某某另证明:倒地女子租住其村。听说有个胖子经常骑摩托车到该女租房处,随时喊门,随时开门。抱这女子上三轮车的男的就是这胖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