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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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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森危险驾驶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二终字第15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泌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3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二终字第15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泌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3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予以逮捕,11月29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泌刑初字第004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不服,以判决认定事实及定罪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刑初字第0049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新华

代理审判员  郭留会

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 源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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