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一终字第7号 原公诉机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成,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汝南县汝宁街道办事处。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4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8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人民法院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汝刑初字第0045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卢某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刑初字第0045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洪涛 审判员 赵 飞 审判员 曹黎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