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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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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治立等盗窃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刑一终字第111号 抗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治立,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701201051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芦岗乡二里村尚庄1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刑一终字第111号

抗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治立,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701201051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芦岗乡二里村尚庄17032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12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2年11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冬玫,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司凤明,又名司小明,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650319531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西洪乡司马村2组。因涉嫌犯盗窃罪,2012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2年11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单金胖,又名单小胖,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800313411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石桥乡石桥村陈庄。因涉嫌犯盗窃罪,2012年9月16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10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0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蒋某,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711206053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芦岗乡苗沟村蒋庄。因涉嫌犯盗窃罪,2012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2年10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聂某某,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63120453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西洪乡小和村聂庄寨13组。因涉嫌犯盗窃罪,2012年12月2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1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经上蔡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尚治立、司凤明犯盗窃罪、抢劫罪,原审被告人单金胖、蒋某、聂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上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对原判对司凤明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尚治立以原判认定其构成抢劫罪定性不准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永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尚治立及其辩护人陈冬玫、原审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12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单金胖、聂某某窜至上蔡县百尺乡肖豆村,被告人聂某某翻墙进入该村村民豆某某家院内将大门打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进入被害人豆某某家院内将豆某某家的3只山羊偷走,被豆某某发现,二人迅速把羊抱到门外的车上。被告人尚治立驾车准备逃离时,被害人豆某某跑到车前抓住车门,尚治立开车一直把豆某某拖行四五百米,司凤明将豆某某拉住车门的手掰开,致豆某某甩倒受伤,尚治立等人驾车逃跑。被告人尚治立等人把该3只羊卖给蒋某,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其余赃款四被告人平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只山羊价值2205元。

二、2012年7月前后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百尺乡下地赵村,将该村村民韩某某家拴在大门口外坑边树上的3只山羊偷走。3被告人将盗取的3只山羊卖给了蒋某,除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外,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只山羊价值2835元。

三、2012年7月24日中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伙同他人窜至上蔡县百尺乡下地韩村,将该村村民韩某某拴在路北坑边树上的一只白色山羊偷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母羊价值1575元。

四、2012年8月19日中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百尺乡朱洼村委关庄村,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将该村村民李长芳拴在自家门前树林中的3只山羊偷走。3被告人将盗取的3只山羊卖给了蒋某,除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外,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只山羊价值2257元。

五、2012年夏季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单金胖窜到上蔡县百尺乡,在百尺集西头发现路北树林中有羊,单金胖下车到树林中用刀将拴羊的绳子割断,将百尺乡梁庄村村民梁丙岁和梁寿昌的两只羊盗走。由于梁寿昌家的羊挣脱跑掉,二被告人将梁丙岁的一只白色母羊偷走。3被告人将盗取的4只羊卖给了蒋某,除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外,其余赃款二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只母羊价值1260元。

六、2012年8月25日中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百尺乡鸳店村委小刘庄,将该村村民刘改庆拴在其邻居家空宅内的两只白色母羊偷走。3被告人将盗取的两只羊卖给了蒋某,除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外,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母羊价值2730元。

七、2012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单金胖窜至上蔡县百尺乡鸳店村委小刘庄,单金胖下车将该村村民李桂连拴在村西头路边的两只白色山羊偷走。二被告人将盗取的4只羊卖给了蒋某,除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外,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羊价值1650元。

八、2012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百尺乡张王楼村委王楼村张国政家,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采取墙上挖洞的方式,潜入被害人张国政屋内,将张国政家6只山羊偷走。3被告人将盗取的4只羊卖给了蒋某,除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外,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6只羊价值4200元。

九、2012年9月9日中午,被告人尚治立驾驶其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司凤明、单金胖窜至上蔡县百尺乡张王楼村委王楼村南,司凤明和单金胖下车割断拴羊的绳子,将该村村民张玉堂的两只红色山羊偷走。3被告人将盗取的4只羊卖给了蒋某,除被告人尚治立扣除100元车费外,其余赃款3被告人均分。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值1540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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