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一终字第12号 原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平正,曾用名张平政,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上蔡县小岳寺供销合作社主任,住该供销社家属院。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平正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上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平正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张平正不服,以定性错误、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洪涛 审 判 员 赵 飞 代理审判员 任蕴力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