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一终字第11号 原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国红,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小岳寺乡大岳寺村。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秀峰,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国红犯行贿罪,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上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行贿罪判处张国红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张国红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洪涛 审 判 员 赵 飞 代理审判员 任蕴力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