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一终字第20号 原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刘某春,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大专文化,住上蔡县朱里镇政府院。因涉嫌犯受贿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9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9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学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人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春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上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刘某春非法所得5175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刘某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洪涛 审 判 员 赵 飞 代理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