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云峰等诈骗 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刑一终字第89号 原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云峰,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崇礼乡前店庄05-16号。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14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刑一终字第89号

原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云峰,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崇礼乡前店庄05-16号。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范建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守伟,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空挂户前王庄75号。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2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辉,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荣,男,1989年7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广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宗县东召乡北苏村6队427号。因涉嫌犯诈骗罪,2013年8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学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石亚涛,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850110643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崇礼乡石庄07-25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云峰、张玉荣、韩守伟、石亚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2014)上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云峰、张玉荣、韩守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宇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云峰及其辩护人范建军、上诉人韩守伟及其辩护人刘建辉、上诉人张玉荣及其辩护人李学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8月份,被告人刘云峰为实施电信诈骗,安排被告人张玉荣窜到辽宁省抄录商户信息并购买当地的手机号码。张玉荣到辽宁省海城市、营口市等地抄录了400多商户信息,购买当地手机电话号码23个。刘云峰、张玉荣、石亚涛冒充部队人员以购买锁具为名实施电信诈骗,被告人韩守伟用刘云峰事先准备的银行卡负责取款。刘云峰、张玉荣、石亚涛、韩守伟实施电话诈骗的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8月11日,被告人刘云峰、张玉荣利用张玉荣提供的梁永杰的电话信息,冒充辽宁省海城市部队人员,以购买眼脸识别锁具为名,骗取梁永杰人民币30000元。此款由被告人韩守伟取出后,三人分赃。

二、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刘云峰、张玉荣、石亚涛利用张玉荣提供的王庆亮的电话信息,冒充辽宁省营口市军分区后勤人员,以购买指纹密码锁为名,骗取王庆亮人民币5000元。此款由被告人韩守伟取出后,四人分赃。

原判另查明,2013年8月14日,上蔡县公安局接到匿名电话报案称,上蔡县崇礼乡的刘云峰等人在上蔡县锦绣新村小区实施诈骗行为。当日上蔡县公安局在驻马店市公安局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将在该小区刘云峰家中正在实施诈骗的被告人刘云峰、张玉荣、石亚涛抓获,当日在驻马店市将被告人韩守伟抓获。当场扣押刘云峰手机13部、银行卡5张、纸条2张、人民币1010元,扣押了张玉荣手机1部、银行卡2张、手机卡45张、人民币2025元,扣押石亚涛手机3部、纸条10张、银行卡1张、人民币901元,扣押了韩守伟手机3部、纸条6张、手机卡13张、人民币4000元。另公安机关暂扣款37435元,其中暂扣崔冰霞的29500元现金,崔冰霞表示自愿为被告人刘云峰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云峰、张玉荣、韩守伟、石亚涛供述、有被害人梁永杰、王庆亮的陈述、网银交易查询明细、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帐户明细查询、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现金交款单、票据、抓获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三、2013年8月9日,被告人刘云峰冒充四川省宜宾市军分区后勤人员,以购买富强牌2035型指纹密码锁为名,骗取四川省宜宾市富云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人员刘帮洪人民币31500元。此款由被告人韩守伟取出后,二人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云峰、韩守伟供述,被害人刘帮洪陈述、证人杨学群证言、记录银行卡号、密码单,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单等。

四、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刘云峰在其家中冒充吉林省榆树市看守所后勤人员,以购买指纹密码锁为名,骗取于晓东人民币50000元。此款由被告人韩守伟取出后,二人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云峰、张玉荣、韩守伟供述,被害人于晓东陈述,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记录银行卡号、密码单,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单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上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云峰、韩守伟、张玉荣、石亚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现金。其中被告人刘云峰、韩守伟参与诈骗4次,数额1165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玉荣参与诈骗2次,数额35000元,被告人石亚涛参与诈骗1次,数额5000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刘云峰组织实施,张玉荣、石亚涛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理;韩守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刘云峰、韩守伟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刘云峰、韩守伟、张玉荣、石亚涛被动退赃7936元,刘云峰主动退赃29500元,共计37436元,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云峰、韩守伟、张玉荣、石亚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云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韩守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玉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石亚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五、供被告人刘云峰、韩守伟、张玉荣、石亚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云峰手机13部、银行卡5张,被告人张玉荣手机1部、银行卡2张、手机卡45张,被告人石亚涛手机3部、银行卡1张,被告人韩守伟手机3部、手机卡13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对被告人刘云峰、韩守伟诈骗的赃款116500元中的余额79064元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