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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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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娟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一终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严娟,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居民,平舆县地税局税政科科长,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东环二巷1号税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一终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严娟,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居民,平舆县地税局税政科科长,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东环二巷1号税务居-279.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经平舆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11月10日对被告人严娟宣布逮捕,因严娟怀孕现经平舆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克成,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娟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严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严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洪涛

审判员  赵 飞

审判员  曹黎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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