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豆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30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豆某某,女,1955年8月4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2日被永城市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30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豆某某,女,1955年8月4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侯审。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豆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豆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永城市东城区车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外环路交叉口,因采取措施不当,将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向南转弯的韩某某撞伤后驾车逃逸。经鉴定,韩某某左侧颞顶部硬脑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颞顶部颅内血肿等多发脑挫伤及多发性肋骨骨折,其伤情属于重伤二级。经认定,豆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豆某某赔偿被害人74000元,被害人韩某某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豆某某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豆某某的供述、证人屈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示意图、鉴定意见及物证照片、申请书、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豆某某能够通过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故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克体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