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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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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56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56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豫NCU857号轿车沿商丘市民主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行驶至民主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处时被交警查纠,因不服管理,强行驾车左转弯驶入神火大道时将该交警碰伤,然后沿神火大道由北向南继续行驶,当行至与团结路交叉口时被查获。经检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2.11mg/100ml。民事部分已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谅解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得到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杨艳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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