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52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男,1977年3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玉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及辩护人程玉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初,被告人路某明知其位于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河李庄村院子内的财产已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却将其中的20根无缝钢管变卖,得款7000余元占为已有。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路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路某的犯罪数额较小,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人路某明知其位于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河李庄村院子内的财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却将其中的20根无缝钢管私自变卖,得款7000余元占为已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周某甲、刘某某等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执行卷宗、民事卷宗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私自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路某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路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陈春霞 审判员 黄 玲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