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2月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的一天,唐河县城郊乡妇女仝某某为生育男孩找到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利用其生子心切、急于去除病痛的心理,谎称自己有生育男孩的偏方、会看阴阳宅破灾、能请“神”治病,骗取了仝某某的信任。自2010年6月至2014年9月,陈某某利用封建迷信先后骗取仝某某现金共计6500元。 另查明: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亲属退赔给仝某某现金6500元。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唐河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北京农商行存款回单、陈某某的人口信息表、证人段某某、魏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仝某某陈述、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笔录、唐河县公安局关于陈某某到案经过、陈某某退赔款协议及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并在其亲属的配合下,已全部退赔了诈骗所得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全体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