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大伟、黄某某生、朱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宛刑初字第464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大伟(化名“小张”、“王伟”),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2008年至今任安徽省太和县华源医药公司业务员,住安徽省临泉县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宛刑初字第464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大伟(化名“小张”、“王伟”),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2008年至今任安徽省太和县华源医药公司业务员,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东村村一巷45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3年7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3年8月14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16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某,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生,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1994年至今任个体诊所医生,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南山镇黄家庄村老屋下3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3年8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3年8月14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16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辩护人梁某某,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韦寨镇李靖庄行政村朱小庄12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3年9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大伟黄某某生、朱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4年3月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南宛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大伟、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大伟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姚某、被告人黄某某生及其辩护人梁某某、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生与杨六玲(另案处理)协商,由杨六玲出资,黄某某生负责在中国大陆以11元/瓶的价格购买可用于制毒的消咳宁,每瓶黄某某生可得好处费0.5元。黄某某生遂与黄贵泉(另案处理)商议共同购买消咳宁事宜,约定利润平分,后黄贵泉与被告人李大伟取得联系,由李大伟购买消咳宁后售于黄某某生、黄贵泉。

201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大伟与朱某(另案处理)携款到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经姚德芳(另案处理)介绍后与申某、吴某某(均已起诉)协商购药事宜。2010年12月27日,李大伟使用申某、吴某某提供所挂靠的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超过有效期限的特定药品经营许可证明、伪造的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等手续,通过该公司购销渠道以3.5元/瓶的价格从黑龙江红豆杉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消咳宁片467件。2011年1月26日,李大伟再次使用同样手段、相同价格从黑龙江红豆杉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消咳宁片501件。此两批消咳宁先后到康正医药有限公司后,申某、吴某某未办理正常验货、入库、出库托运手续,即允许由李大伟、被告人朱某某将两批消咳宁片提走。以上,李大伟非法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消咳宁片968件,计580019瓶(100片/瓶),总价款2030066.5元。随后,李大伟在朱某某帮助下,将所购消咳宁片运至安徽合肥、江西吉安抬高价格后分次售于黄某某生、黄贵泉等人,从中获利。朱某某从李大伟处获得好处费8000元。经测算,上述580019瓶消咳宁片中盐酸麻黄碱的最低含量为539.41767千克。2011年3月,为使李大伟将开至康正医药有限公司的购买消咳宁片剂票据转走,申某、吴某某商量后,扣留李大伟欲再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消咳宁片款项1316791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大伟退赃505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生退赃189000元,被告人朱某某退赃8000元。2013年9月30日,朱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被告人李大伟、黄某某生、朱某某的供述;2、证人申某、吴某某、朱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印文鉴定书;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药品经营协议、资金来往明细、消咳宁片购销材料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大伟、黄某某生、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大伟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当庭表示无异议,并当庭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希望能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在共同犯罪中,李大伟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另在羁押期间,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虽尚在落实中,但存在立功的可能。因此,建议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黄某某生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辩护人辩称,黄某某生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应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生在缅甸国老街开诊所期间,与缅甸国人“杨六玲”(另案处理)相识,杨六玲让黄某某生帮忙购买消咳宁,并承诺每瓶给黄某某生抽取0.5元好处费。二人协商后,约定由杨六玲出资,黄某某生负责在中国大陆以11元/瓶的价格购买可用于制毒的消咳宁片剂。黄某某生又与黄贵泉(另案处理)商议共同购买消咳宁事宜,并约定利润平分,后黄贵泉与被告人李大伟取得联系,约定由李大伟购买消咳宁后售于黄某某生、黄贵泉。

2010年6月的一天,经姚德芳(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李大伟与朱某(另案处理)携款到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与申某、吴某某(已判刑)协商购药事宜,并承诺给予二人一定好处费。2010年12月27日,李大伟使用申某、吴某某提供所挂靠的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超过有效期限的特定药品经营许可证明、伪造的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等手续,通过该公司购销渠道以3.5元/瓶的价格从黑龙江红豆杉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消咳宁片467件。2011年1月26日,李大伟再次使用同样手段、相同价格从黑龙江红豆杉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消咳宁片501件。以上,李大伟非法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消咳宁片共968件,共计580019瓶(100片/瓶),总价款2030066.5元。此两批消咳宁先后被运至康正医药有限公司仓库后,在未办理正常验货、入库、出库托运手续,申某安排吴某某允许由李大伟、被告人朱某某提货,李大伟又安排被告人朱某某以“杨旭东”虚假身份将到货的580019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消咳宁片提走,并运至李大伟在安徽合肥城区一租用的民宅内。李大伟抬高价格后售于黄某某生、黄贵泉、肖积合(另案处理)等人,从中获利300余万元。李大伟共支付朱某某好处费8000元。经测算,上述580019瓶消咳宁片中盐酸麻黄碱的最低含量为539.41767千克。2011年3月,为迫使李大伟将开至康正医药有限公司的购买消咳宁片剂票据转走,申某、吴某某商量后,扣留李大伟欲再次购买消咳宁片货款1316791元。后因李大伟无法将票据转走,申某遂安排吴某某将扣留的131万元货款中的40万支付给李大伟,50万元转至李大伟提供的王平账户,其余转至申某妻嫂梁燕平、表妹张莹莹等人的账户。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