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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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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毕道芳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30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某,女。 被告人毕道芳,别名王海,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30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某,女。

被告人毕道芳,别名王海,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道芳涉嫌抢劫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某以要求被告人毕道芳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道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毕道芳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槐树湾村老医用玻璃瓶厂大门口北侧被害人余某某的宿舍外,欲将余某某的看门土狗偷走,离开时被余发现,毕先在大门口将土狗摔死,接着到余的宿舍门口将余某某摔倒在地,二人相互用手撕抓对方面部,余趁毕离开赶快关门。后毕用铁锨使劲砸门,门被砸坏,余某某连门朝外倒在院里,毕用铁锨将被害人面部致伤后,将死狗拿走,后余某某家人报警。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毕道芳被抓获。经DNA鉴定,现场所留血迹是毕道芳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土狗价值10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道芳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道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毕道芳的供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某诉称:2014年3月10日夜12时许,被告人毕道芳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住处偷狗,被发现后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打伤。现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毕道芳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容貌整理、修复手术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某的南阳市中心医院入、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及病历。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某的南阳市中心医院、南阳市骨科医院医疗费发票。

被告人毕道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不持异议。对民事赔偿部分愿意赔偿,但没有能力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毕道芳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槐树湾村老医用玻璃瓶厂大门口北侧被害人余某某的宿舍外,欲将被害人余某某的看门土狗偷走,离开时被余发现,被告人毕道芳先在大门口将土狗摔死,接着到余的宿舍门口将余某某摔倒在地,二人相互用手撕抓对方面部,被害人余某某趁毕离开赶快关门。后被告人毕道芳用铁锨使劲砸门,门被砸坏,被害人余某某连门朝外倒在院里,,被告人毕道芳用铁锨将被害人余某某面部致伤后,将死狗拿走,后被害人余某某家人报警。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毕道芳被抓获。经DNA鉴定,现场所留血迹是被告人毕道芳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土狗价值105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某受伤后,于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3月20日在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0天,住院期间共支出医疗费15055.0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某出院后于2014年7月29日在南阳市骨科医院复查伤情支出检查费120元。

另查明,被告人毕道芳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03年1月27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原告人提交出示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毕道芳供述:2014年3月9日晚,我在益达气体宿舍里面喝酒,喝了一瓶多白酒,然后我就出去,想偷个狗吃吃,从公司大门口边的小门出去,然后沿着厂门前的大路往北边走,大约走了百十米,到了煤厂的大门口,听到里面有狗叫,我就想着把这个狗偷走,杀吃算了。这个煤厂没有大门,我就直接进去,然后看到那个狗在挨着门卫室北边的一棵树上拴着,然后用手把拴狗的狗绳子拽断,我就拉着狗往大门外走,然后听到门卫室里有个老女人,在屋里面问是谁啊,我应了一声说:“是我”,然后我就拉着狗出去,到了大门口,我把狗摔在地上摔死,然后那个老女人听到动静后就出来,在院子里叫有贼,我就进院里把那个女人推到屋里,然后那个老女人问我,干啥哩,我当时喝晕了,我就骂她,她接着问我,是哪里人,我就骗她说,我是方城的,然后她还在屋里面大声叫,我就用左手捂住她的嘴,她用嘴把我的左手的二拇指第二个关节处咬流血,她还用她的手把我的嘴唇右上方也抓流血了,那个女的一直在那里叫,我害怕来人,我就起来走了,然后我过了一会,大约十几分钟,我看也没有啥动静,我就又拐进院里。我在那个女人的门口拿了一把铁锨,把那个女人的门用铁锨砍破,我就去推门,但是那个女人在里面不知道用啥东西扛着,我没有推开,我就用手把门从外面拉开,然后那个女人就顺势往外倒地,当时把我也带到了,弄了我一身水,我也摔倒在前沿台阶的下面,那个老女人就爬起来要跑,没跑两步,我就追上去,把她摁倒在地,骑在她的身上,用手里拿的铁锨朝她的头上砸了几下,我记不起来了,当时那个女人就满脸是血,她又问我,到底想干啥,我说:“你再叫,我就尻你哩”,然后那个女的说,中,咱们起来把裤子脱了,我就起来了,那个女的也起来了,假装脱裤子就起来叫着往院里面跑了,我也赶紧往北跑了,跑到路对面,然后找了一个小道往西转了一圈,又跑到煤厂门口把狗拿住,就回公司了,当时大门已经锁上了,我就从大门的南边靠小门边翻进公司内,然后上楼睡觉去了,第二天我在公司里干活,晚上我把那个狗吃了。第三天,那个女的家属带了三、四个人跑到我们公司里找人,我害怕,就起来跑了,我跑到方城躲了大约一个星期,就又回来了。

偷的那个狗有10来斤,黑白花色,是一般的土母狗、我当晚穿一件花格格布衫,下身穿灰色裤子。

我是用一把铁锨,用铁锨带锨头的那边把那个女的打伤的,打在那个女人的头部。那个女的当时就满脸流血。我左手的二拇指第二关节被她咬流血了,嘴唇右上方被她抓流血了。

我以前也不认识那个女的,我那天打她,就是因为她乱叫,还把我手咬破,我才打她的。

2、被害人余某某陈述:我叫余某某,女,汉族,住卧龙区蒲山镇槐树湾村3组,上过几年小学。我家现在就我一个人住,我的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都成家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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