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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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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江某某、吕某某、谢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590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男。 被告人吕某某,男。 被告人谢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吕某某、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590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男。

被告人吕某某,男。

被告人谢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吕某某谢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案,于2014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毕冬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吕某某、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3月份,上官林旺(已判刑)为购买含盐酸麻黄碱的消咳宁片,与陈国德(已判刑)联系,陈国德与陈洪波(已判刑)联系,陈洪波与萨峰(另案处理)联系后,得知内蒙古赤峰市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含有盐酸麻黄碱的消咳宁片出售。上官林旺同意给陈国德和陈洪波每瓶3元好处费(共计43.2万)。内蒙古赤峰市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甲安排该公司业务员杨某某做该笔业务。上官林旺即通过陈国德、陈洪波,与杨某某联系获得相关资质资料。上官林旺与钟绍舰(已判刑)联系销路,后钟绍舰分别联系了被告人吕某某和上官金旺(已判刑),上官金旺与蔡易晟(已判刑)、被告人江某某与涂煊炳(已死亡)商议出资购买消咳宁片。上官林旺与上官腾(已判刑)联系资质,并同意给上官腾每瓶5.6元资质费,共80.64万。此后,上官腾联系曹占中(已判刑),通过曹占中认识了时任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张空军(已判刑)。上官腾、曹占中、张空军商谈后,张空军同意提供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用于购买消咳宁片。2012年3月21日,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赤峰市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由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从内蒙古赤峰市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购进144000瓶消咳宁片,合同价每瓶10元,共计1440000元(该批144000瓶消咳宁片含盐酸麻黄碱量为144KG)。内蒙古赤峰市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3日、4月17日分两次通过内蒙古赤峰市天天快递公司将该批消咳宁片发往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张空军伪造了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采购(入库复核)清单,未按规定将该批消咳宁片入库,而存放于张空军的办公室。2012年4月下旬,钟绍舰、蔡易晟、蔡某乙、蔡某甲、吕某某五人乘坐吕某某的轿车从福建长汀县到南阳,由吕某某、蔡某乙到南阳市金运货运部联系车辆后,伙同吕国才将该批消咳宁片从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张空军的办公室提出,并由蔡某甲押货,将该批消咳宁片运往福建省三明永安市。钟绍舰以每瓶20元的价格卖给吕某某90000瓶消咳宁片,蔡易晟以每瓶28元的价格卖给涂煊炳18000瓶消咳宁片,上官金旺以每瓶28元的价格卖给江某某18000瓶消咳宁片。上官金旺卖给江某某的消咳宁片系涂煊炳(已死亡)出资50.4万元通过江某某从上官金旺处购买的50件共18000瓶消咳宁片,江某某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钟绍舰卖给吕某某的消咳宁片系涂煊炳出资180余万元通过吕某某从钟绍舰处购买的90000瓶消咳宁片,吕某某从中非法获利45000元。货到三明市后,涂煊炳将该批消咳宁片接走。在该笔业务中,上官林旺获得每瓶1元共14.4万好处费,钟绍舰获得16.4万好处费,陈国德获得7万元好处费,陈洪波获得7万元好处费,萨峰获得29万好处费,蔡易晟获得1.2万好处费。

2、2012年3月份,李明峰(另案处理)与上官腾联系欲购买含有盐酸伪麻黄碱的西替伪麻缓释片。上官腾与饶有亮(已判刑)联系,饶有亮以其公司——江西汉为药业有限公司名义,分2次从苏州中化药品工业公司购进100400盒(共502件)西替伪麻缓释片,合同价每盒7元,共计702800元(该批100400盒西替伪麻缓释片含盐酸伪麻黄碱量为120.48KG)。上官腾与张空军联系后,套用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和江西汉为药业有限公司的资质,分两次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由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从江西汉为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00400盒(共502件)西替伪麻缓释片,合同价每盒8元,共计803200元。2012年3月16日,上官腾通过张空军将803200元货款存入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帐户,并由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帐户转入江西汉为药业有限公司帐户。饶有亮在收到货款后,上官腾指示饶有亮将货发往昆明。饶有亮即安排万锴(已判刑)向外发出502件西替伪麻缓释片后,指使万锴到南阳与上官腾联系完善手续。2012年3月20日,万锴到南阳与上官腾联系完善手续。在该批西替伪麻缓释片经过德邦物流公司到达昆明后,上官腾指使卢道浜(已判刑)帮助其安排车辆提货,并将这批药品分别存放在上官腾女友田某某的住处和田某某在昆明经营的赐康诊所内。后上官腾和被告人谢某某联系,二人各出资20万元购买38件西替伪麻缓释片(经折算,该38件西替伪麻缓释片含盐酸伪麻黄碱量为9.12KG),谢某某将这38件西替伪麻缓释片卖给王医生(另案处理),王医生支付谢某某47.5万元,上官腾和谢某某从中获利7.5万元。2012年6月份,上官腾雇人将该批西替伪麻缓释片包装去除后,安排卢道浜将该批药品拉往打洛镇,上官腾与田某某驾驶田某某的轿车赶至打洛镇后,上官腾将该批药品卖给一个自称是阿龙(另案处理)的人。在该笔业务中,上官腾给饶有亮每盒0.9元共9万元好处费,上官腾得到30万好处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物品,数量大,其行为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物品,其行为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谢某某、江某某、吕某某供述以及证人田某某等人证言、同案犯张空军等人供述、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1、2012年3月份,上官林旺(已判刑)为购买含盐酸麻黄碱的消咳宁片,与陈国德(已判刑)联系,陈国德与陈洪波(已判刑)联系,陈洪波与萨峰(另案处理)联系后,得知内蒙古赤峰市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含有盐酸麻黄碱的消咳宁片出售。上官林旺同意给陈国德和陈洪波每瓶3元好处费(共计43.2万)。内蒙古赤峰市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甲安排该公司业务员杨某某做该笔业务。上官林旺即通过陈国德、陈洪波,与杨某某联系获得相关资质资料。上官林旺与钟绍舰(已判刑)联系销路,后钟绍舰分别联系了被告人吕某某和上官金旺(已判刑),上官金旺与蔡易晟(已判刑)、被告人江某某与涂煊炳(已死亡)商议出资购买消咳宁片。上官林旺与上官腾(已判刑)联系资质,并同意给上官腾每瓶5.6元资质费,共80.64万。此后,上官腾联系曹占中(已判刑),通过曹占中认识了时任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张空军(已判刑)。上官腾、曹占中、张空军商谈后,张空军同意提供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用于购买消咳宁片。2012年3月21日,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赤峰市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由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从内蒙古赤峰市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购进144000瓶消咳宁片,合同价每瓶10元,共计1440000元(该批144000瓶消咳宁片含盐酸麻黄碱量为144KG)。内蒙古赤峰市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3日、4月17日分两次通过内蒙古赤峰市天天快递公司将该批消咳宁片发往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张空军伪造了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采购(入库复核)清单,未按规定将该批消咳宁片入库,而存放于张空军的办公室。2012年4月下旬,钟绍舰、蔡易晟、蔡某乙、蔡某甲、吕某某五人乘坐吕某某的轿车从福建长汀县到南阳,由吕某某、蔡某乙到南阳市金运货运部联系车辆后,伙同吕国才将该批消咳宁片从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张空军的办公室提出,并由蔡某甲押货,将该批消咳宁片运往福建省三明永安市。钟绍舰以每瓶20元的价格卖给吕某某90000瓶消咳宁片,蔡易晟以每瓶28元的价格卖给涂煊炳18000瓶消咳宁片,上官金旺以每瓶28元的价格卖给江某某18000瓶消咳宁片。上官金旺卖给江某某的消咳宁片系涂煊炳(已死亡)出资50.4万元通过江某某从上官金旺处购买的50件共18000瓶消咳宁片,江某某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钟绍舰卖给吕某某的消咳宁片系涂煊炳出资180余万元通过吕某某从钟绍舰处购买的90000瓶消咳宁片,吕某某从中非法获利45000元。货到三明市后,涂煊炳将该批消咳宁片接走。在该笔业务中,上官林旺获得每瓶1元共14.4万好处费,钟绍舰获得16.4万好处费,陈国德获得7万元好处费,陈洪波获得7万元好处费,萨峰获得29万好处费,蔡易晟获得1.2万好处费。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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