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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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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挪用资金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月份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南阳心诺食品有限公司任业务代表期间,利用供货和回收货款的工作便利,挪用客户货款共计28826元未上缴公司,用于偿还自己的借款和个人开支。

2、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客户杨某某商议后,利用杨某某的名义从公司拉走价值15960的货物,后周某某将该笔货物转手卖给其它商户,所得货款全部被周某某挥霍。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人司某某、解某某、王某、张某、段某某、焦某某的证言以及书证,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且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系南阳心诺食品有限公司职工,负责该公司在全南阳市的供货和回收货款。在其任职期间2013年6月份至2014年1月份,利用供货和回收货款的工作便利,将收回客户的货款共计28826元人民币应上交而未上缴公司,用于偿还自己的借款和生活消费至案发仍未退还。

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客户杨某某商议后,利用杨某某的名义从公司拉走价值15960的货物,后周某某将该批货物转手卖给其它商户,所得货款全部被周某某挥霍至案发仍未退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周某某供述:我是心诺公司负责南阳市场销售工作的业务经理,负责全南阳地区的供货和回收货款工作。公司发货流程是由业务代表跟销售商洽谈业务,然后业务代表到公司市场部下单,销售部再传到生产部,产品生产好以后,由业务代表跟销售商联系送货产品在公司出库的时候有一式两联的出库单,一联随货物交给销售商,剩下一联由公司保管。

公司一般要求销售商先打货款然后再发货,货款也要直接打入公司的银行账户。有些老客户存在先发货后打款的情况,还有些客户会用现金支付货款。对现金付款的客户,业务代表要先经过公司领导的同意才能接受现金,并且要尽快将货款交到公司财务。

由于以前我在南阳市中州东路玩中福在线输了有三、四万块钱。这些钱中有些是我借别人的,我后来经手收回公司部分客户的货款后,就陆续用这些货款偿还了这些借款。再一个平时自己花的也有,总的来说这些货款都是被我花了。邓州佳美超市的货款是打到我在中行的账户里,金玛特和大统超市的货款是打到我在交通银行的账户里,麦德华超市的货款是打到我在农行的账户里,客户徐吉章的货款和客户魏建林的货款我都是收的现金。我自己销售的货款3616元是自己在公司提的货,在外面散卖了,卖掉后我把这些钱花了。因为有些散户要的货比较少,我就把几家散户凑成一张单子,挂在我的名下。我挪用的货款就是还的这些旧账,平时自己花的也有,总的来说这些钱都是被我花了。

2014年春节前,公司安排我开车和王某、张某一起找客户催收货款,1月20日我们一起要了几家货款后,我考虑着如果见到那几个客户,我侵占公司货款的事就会被发现,所以我就在车上主动告诉王某、张某有几家经销商的货款我已经收回来自己用了,有两万多元,然后当着她俩的面给经理焦某某打了一个电话说了这个事。第二天我还找经理焦某某当面说了我侵占货款的事。

2013年12月份,我到杨某某公司,我给他说,想让他帮个忙,我想以他的名义由我到公司下订单进一批货,这样的话比较便宜,想从中间使个差价。并且我给他说,我把货卖完后,把货款交给杨某某,然后由杨某某把货款再交给公司,他听后同意了。我到公司下完订单之后,公司把订单传到心诺厂里,我让杨某某派个司机到厂里去拉货,司机到厂里把货拉走后,拉到南阳三博商贸有限公司的仓库里,后来我便开着面包车到三博公司,分三次把货物拉完,并卖到市区的干果店里了,总共卖了一万多元,具体哪些店,我记不清了,这些货款我自己花销用了,也没有交给心诺公司。因为我是以杨某某公司名义定的货,也没有把货款交给杨某某,所以杨某某也没有交给心诺公司货款。

2、证人证言

(1)、证人司某某证言:我们经营的“心诺”牌花生是由心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公司有业务员,平时我们需要进货时就和一个叫周某某的业务员联系,给他联系后,他到公司下订单并且把货直接送到我店里。刚开始业务员不是周某某,后来换业务员时,公司有人带着周某某过来,说以后就是周某某负责这块业务,我们需要货时直接给周某某打电话,由他到公司下订单送货。随后我们需要货时就给周某某打电话,他就拿着公司的发货单到我店里,我直接把货款交给他,他把发货单留给我,有时我们店里钱不凑手了,过几天再把货款给他,一般不会拖时间很长时间。刚开始时听周某某说公司要求我们收到货后由经销商把货款直接打到公司账户上,不允许业务员直接收现金,但由于我们每次进货比较少,钱不多,每次到银行打款有零头比较麻烦,所以就直接把货款交给周某某。在2013年9月份我给公司业务员周某某打电话订购买30件价值3540元的心诺牌香脆花生,他把货送过来后我直接就把货款交给他了,他把发货单交给我,我不清楚周某某把货款交给公司没有,但我记得在春节前公司有人打电话催要这批货款,我说这笔款已经交给周某某了,紧接着过了几天后公司又有人打电话催要,我还心里不高兴,说早把货款交给周某某,你们找周某某要去。但2013年12月份我并没有给周某某打电话订购买30件价值2670元的心诺牌卤味大花生他有可能是打着我店里名义给其它客户下的订单。

(2)、证人解某某证言:我是心诺公司的出纳,主管公司的财务。公司总部设在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D座1304号,公司的法人是许芮,平时公司的食品生产和销售主要由焦某某负责,他是公司的经理。周某某是2011年应聘到公司上班的,他到公司后具体负责给南阳县市区的经销商供货,催要货款,他是公司的业务经理。公司春节前核对账务,发现周某某将公司的28826元钱据为己有,后来公司又对多家经销商进行核对,经销商们说春节前他们已经把余款共计28826元支付给公司的业务经理周某某了,但是周某某没有把这一笔钱交到财务上来,现在公司也联系不到他,他手机一直关机。这笔钱总共涉及7家经销商,他们是南阳市大统百货店、金玛特工厂店,这两家店其实是一家,涉及这两家店是4880元。南阳市麒麟路麦德华店涉及3660元,邓州市佳美超市是5820元。其他的是经销商,魏建林是4640元,徐继章是6210元。还有一笔是周某某本人到几家店里先期供的货,公司当时是记他个人的账,是3616元。这几笔钱经公司核对,都被周某某收回了,但是他一直没有交到公司财务上。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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