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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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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甲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2月2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豫R8Y792号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卧龙区靳小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狼洞沟附近时,与相向行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史天元驾驶的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史天元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甲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0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史天元负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豫R8Y792号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卧龙区靳小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狼洞沟附近时,与相向行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史天元驾驶的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史天元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甲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0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史天元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史天元已于2015年4月29日达成赔偿协议:刘某甲赔偿被害人史天元各项损失共计壹万元(10000元),不足部分由史天元向刘某甲肇事车辆承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主张,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2015年2月25日17时30分左右,我驾驶豫R8Y792号小轿车沿靳小路自南向北行驶到狼洞沟下坡拐弯处,与迎面一辆行驶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司机受伤,我电话联系让朋友郭凯亚开车把伤者送往小寨卫生院。

被害人史天元陈述:

2015年2月25日17时30分左右,我驾驶本田牌弯梁100型两轮摩托车沿靳小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狼洞沟上坡处与相向一辆轿车相撞。摩托车和我一起摔倒,对方的哥把我送到医院治疗。

3、鉴定意见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5)0387号血醇鉴定报告

鉴定意见:从送检的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0.00mg/100ml。

4、书证

(1)被告人刘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某甲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查询证明

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无前科。

(3)查获经过

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在事故现场被民警现场抓获的事实。

(4)协议书、谅解书

证实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刘某甲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性质、案发时的乙醇含量、认罪态度、后果、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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