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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海国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0120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海国,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0120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海国,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国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海国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刘海国乘坐被害人潘熊某的三轮摩托车回家,因为车费问题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在厮打中,刘海国将潘熊某致伤。经法医鉴定,潘熊某的伤为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刘海国供述、被害人潘熊某陈述、证人马某某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刘海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其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海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刘海国在卧龙区蒲山镇井洼街吃饭,酒后乘坐被害人潘熊某的三轮摩托车回家,车到倪家营村后,因为车费问题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引起厮打。被告人刘海国将潘熊某推倒并摔入路边沟内,致潘熊某右侧股骨颈骨折。经法医鉴定,潘熊某的伤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海国赔偿被害人潘熊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7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海国供述:

2014年1月3日中午三点多,我在蒲山镇井洼街小湖北饭馆吃完饭,喝完头也有点晕晕的,之后我准备回家拿身份证,准备去南阳办理结婚证。到井洼口有个开三轮车的老头,有点面熟,我就上去坐他的车,让他把我拉到倪家营,上车前也没有给他谈价钱。大约十多分钟后,到我们村口的小桥旁,我从车上下来,问这个老头多少钱。他说七元钱,我当时掏给他十元钱,边递给他边说,“人家都收六元,你收七元?”老头说,“我就是收七元,你不坐去球。”我说你说话这么难听,都到家你这样说,你咋开始不说呢。于是我们争吵起来了。接着我扶着他的车把,说:“你要这么稀罕钱,我就不让你找了!”当时这个老头还在座位上坐着,我用手摇他的摩托车把。这个老头说:“你别动我车,我腿疼。”我说:“你真扯淡。”我把他从车上拉下来,并且说我看看你腿到底哪疼。把他拉下来后,我感觉他走路不稳,一个腿长一个腿短,我噘他一句,都这样了还想讹人呢,意思是说他腿看着像个残废,还想讹我。然后这个老头拉住不让我走,我当时还喝了酒,在气头上,就拉住他的胳膊,推了他一下,他就站不稳了,从路边摔倒路西边的沟里了。他摔到沟里后,他说他腿疼。我说你腿疼你上来,他说他爬不动,腿折了。我不相信,非要让他再爬上来,看看他的腿到底折了没有。我怕他讹我,就没有拉他上来。这个老头就吃力的拉住沟边的小树苗,努力往上爬,但怎么也爬不上来。当时在这个老头往上爬的路边的树苗上面有几块石头,被这个老头拉树苗导致松动,我怕这些石头轱辘到这个老头身上,就顺手把这些石头拿起来,扔到老头西南边的沟里了,大约离他有2米远的距离。后来我们村的一个哑巴和一个叫二嫂的来劝我,我就走了。

被害人潘熊某陈述:

我是在蒲山街上开三轮摩的的,2014年1月3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在蒲山井洼口等着拉人,有一个男的,从我的车后面上去了。他喝醉了的样子,闻着身上有很大的酒味。他说去倪家营,当时也没有讲价钱,我就拉着他到了倪家营的村口处,他从车上下来了,给我一张20元的钱,我看钱烂,就说你给我换换,他就给了我6块钱,我说倪家营路害,一般都是七块钱。他把钱收回去,又上到车上,说你把我拉回去吧,我在车后面说,你下来吧,算了我不问你要了。他就下来,用手猛地推我一下,我就摔倒在水泥地上。当时我感觉右腿有点疼,也起不来。他说,我限你两分钟起来。我躺在地上说我起不来了,然后他用腿照我头上踢了一脚,照我胸前踢了两脚,说要我三轮推到沟里。路面正好是个水沟,我的三轮在桥上停着。我说爷呀,你别推我的三轮。我还在桥边躺着,他拎着我一条胳膊、一条腿,把我扔到路边的沟里了。桥北边路边有一堆石头,他搬起一块大石头说,我今天非把你砸死不可。村口有一个哑巴是女的,上去夺他的石头,把石头扔在地上了。他又拾起一块小的,砸到我的左腿了,然后那个哑巴就拽住他。后来过来个男的,把他拉回家了,后来从北边过来一个男的,我让他帮忙把我拉上来。我就给我儿子打电话,我儿子报了警,又打了120。后来救护车把我送到了医院。现在我的右腿骨折了,是他推我的时候我摔在地上摔的,额头上流血了,是他用脚踢的。左侧肋骨疼,也是他用脚踢的。左小腿疼,是他拿着小石头砸的,石头比拳头大些。

我对(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119号鉴定书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

3、证人马某某证言:

2014年1月3日下午三点多钟,我在我们家门口和一个人说话,中途听见桥头有人在喊,我就到路边上看。我看到桥头西边停了一辆三轮车,有一个老头躺在地上,喊着说腿折了。后来我们村的刘小五从三轮车上下来了,他拉住老头的领口,把他拉了起来。后来他又推了老头一下,那个老头就摔在桥下边的沟里了。那个老头躺在沟里还在叫喊,刘小五从桥头边上捡了一个水泥块,举着说,你还说你腿折不说了。那个老头说我不说了。刘小五就说,你再说我就砸死你。后来我们村的一个哑巴过来了,拿着一根棍子拦刘小五。他俩对着推了几下,然后我就过去把刘小五劝走了。我回来后看到有人把那个老头从沟里拉上来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过来了,救护车也过来把那个老头拉走了。

4、鉴定意见

(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038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张玉的伤情系轻伤二级。

(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119号鉴定书(补充),鉴定意见为,张玉的伤情系重伤二级。

5、相关书证:

(1)被告人刘海国的常住人口信息表

(2)前科查询

经查询,被告人刘海国无前科犯罪记录。

(3)到案经过

犯罪嫌疑人刘海国作案后外逃,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于2014年4月14日对刘海国进行网上追逃,2014年10月1日11时许,由民警项伟佳、赵明在市局技侦支队的配合下在南阳市车站路汽车总站门口将刘海国抓获。

(4)协议书

证实了被告人刘海国与被害人潘熊某成和解,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000元,该款已支付,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5)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经庭审理出示、质证,被告人均不持异议,

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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