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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全明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全明,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全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全明,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全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全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全明在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白庄村天工牡丹花园小区内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一包毒品“老黄皮”。

2、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全明在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白庄村天工牡丹花园小区内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一包毒品“老黄皮”。

3、2014年1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刘全明在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白庄村天工牡丹花园小区内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一包0.37克的“老黄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全明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其犯罪的事实,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全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全明在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白庄村天工牡丹花园小区内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一包毒品“老黄皮”。

2、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全明在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白庄村天工牡丹花园小区内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一包毒品“老黄皮”。

3、2014年1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刘全明在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白庄村天工牡丹花园小区内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一包0.37克的“老黄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刘全明的刑事责任年龄。

(2)前科查询记录,经查询被告人刘全明无犯罪记录。

(3)到案经过,公安人员在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白庄村天工牡丹花园院内,将购买毒品的王某某抓获,同时将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刘全明抓获。

(4)通话清单,证明了刘全明手机号(1861377xxxx)与王某某(1553770xxxx)的通话记录。证实了在11月27号、28号,刘全明与王某某多次电话联系的事实,

2、物证

(1)EHA901蓝色电子称一个;(2)、白色自封袋五包;

(3)、白色金立手机一部;(4)、现金人民币100元一张;

(5)、搜查出的褐色颗粒状粉末照片;

(6)、王某某身上查获褐色颗粒照片

3、鉴定意见

(1)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宛)公(刑)鉴(毒)字(2014)304号

鉴定意见:从送检的褐色颗粒(王某某上衣口袋内查获)和褐色颗粒(从刘全明家中查获)检出海洛因、巴比妥、咖啡因。

(2)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宛)公(刑)鉴(毒)字(2014)306号

鉴定意见:从送检的电子称(刘全明家中查获)检出海洛因、巴比妥、咖啡因。

4、辨认笔录,经王某某、李某对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照片中的刘全明就是卖给其毒品的人。

5、证人证言

(1)、证人袁某某的证言,当时去买毒品是胖六(胖六叫王志明)联系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胖六买来了毒品,准备过来我们一起去的,我在后面跟着,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派出所民警过来拉住了胖六。我看到后凑了过来,你们把我也带到了谢庄派出所。我刚到派出所,因为我以前有心脏病,当时突然感觉心脏不适,民警将我送到谢庄卫生院检查后,医生说需要治疗,所以我拨打120电话,120把我送到离家近的第二人民医院看病,现在我在这里住院治疗。

(2)、证人赵某某证言,我丈夫叫刘全明。他的电话是155开头的,后两位是59,中间的我记不清了,还有一个是18613778516的。18613778516这个电话号码和我用的18613778717是一起办理的,办了有一年多了,这个号码办理了就开始使用的。这个号码一直都是我丈夫在用的,装在一个白色的手机里,就是你们从我家里拿走那个。

(3)、证人王某某证言,我今天因为购买“老黄皮”被你们抓获带到这里。我光知道叫老黄皮,是一种毒品。今天下午13点左右我给一个手机号码为18613778516的人联系,我打电话给他说:“拿点东西",对方说:“你来院里吧”,当时我和“老鳖”(老鳖的大名叫袁某某)俺俩在一起,打完电话“老鳖”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就过去了。到白庄路口我下车老鳖在路口等,我顺着白庄路口往西大概100米到路北一个小区门口,我在小区门口见到那个人,然后我俩进小区大约20米,在一个面包车后面,我把100块钱给他,然后他把东西递给我,然后我就回到白庄路口,我和老鳖准备走时,被你们抓获。在这之前还拿过两次。第一次是昨天上午十点钟左右,我还是给他打电话要老黄皮,还是约定在这个小区内购买老黄皮,我一个人坐摩的到这个小区,在小区门口见到他,然后进小区里面我给他100元,他给我一包老黄皮。我每次购买的老黄皮都是小包装着很少,每次都是2分,2分是圈里面的行话,具体多少我也不清楚。

(4)、证人李某证言,我叫李某,绰号李四,前天中午也就是2014年11月27日中午,我在南阳不孕不育医院与舒服家快捷酒店之间对面白庄那里看到胖六和一个男子在说话,我知道“胖六”吸毒(胖六叫王志明),所以怀疑和“胖六”说话的那个男子是贩毒的,因为我也吸毒所以就等到“胖六”走的时候,我也想去找那个男的买点毒品吸吸,就从白庄路口向西走去找那个男的,结果还是让“胖六”看见了,我俩打了个招呼就各走各的了。快到白庄天山牡丹花园门口,我主动上前给那个男的说话:“你哪有黄皮卖给我点”,那个男的说:“你要多少”我说:“100块钱的”说完他顺手给了我个透明塑料袋里面有0.3克“黄皮”,我给那个男的100元现金。问那个男的买一包,然后我们就分开了,我看到男的向西走去。

6、被告人刘全明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全明多次讯问笔录中均不承认贩卖毒品的事实,辩解称褐色颗粒是自己买的鱼食,辩称手机丢失,自己没有与王某某电话联系,辩解自己没有向王某某、李某贩卖毒品,但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并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刘全明对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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