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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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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黄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宛刑初字第385-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南阳市卧龙区兴达路飞龙公司集资楼西单元三楼西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自幼上学,初中毕业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宛刑初字第385-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南阳市卧龙区兴达路飞龙公司集资楼西单元三楼西户。犯罪嫌疑人某某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于1983年在南阳市汽车制造厂工作,1996年调入到南阳市宛城区人劳局就业办至今,负责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办劳务市场工作。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12年6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76年4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大马营村6组147号。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自幼上学,小学毕业后一直在家务农,1995年通过南阳市宛城区劳动就业办公室由厦门泉海船务公司派往远洋劳务捕鱼工作;2004年至2010年底和南阳市宛城区劳动就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王某某一起负责宛城区就业办劳务市场渔工输出工作,2011年元月至今在南阳市区内承包一些建筑工程。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12年6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9日取保候审。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12年12月3日被宛城区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2013年5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2)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黄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栗新峰

审判员  周建明

审判员  范成然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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