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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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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静平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刑终字第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静平,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任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监管科驻临颍和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监管员,住漯河市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刑终字第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静平,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任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监管科驻临颍和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监管员,住漯河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4月1日被临颍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被临颍县人民法院依法逮捕。现押于临颍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原任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监管科科长,住漯河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8月5日被临颍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被临颍县人民法院依法逮捕。现押于临颍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秀梅,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保国,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阎某某,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原任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驻临颍监管办事处主任,住漯河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4月1日被临颍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被临颍县人民法院依法逮捕。现押于临颍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原任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监管科驻临颍办事处主任,住漯河市。2013年8月5日被临颍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静平、张某某、阎某某、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静平、张某某、阎某某、王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登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孙静平、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保国、上诉人阎某某及其辩护人宋燕京、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月至2010年10月期间,被告人孙静平身为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监管科驻临颍和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监管员,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违反规定,不驻库监管,不按时检查仓库粮食安全,致使临颍县和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倒卖“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25000吨,给国家造成4500余万元特大经济损失。

被告人张某某身为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监管科科长,不认真履行职责,放松对临颍和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和驻该公司监管员孙静平的监管、管理,致使临颍县和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倒卖“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25000吨,给国家造成4500余万元特大经济损失。

被告人阎某某于2009年1月份至2010年4月份任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驻临颍监管办事处主任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6月份至2010年9月份任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驻临颍监管办事处主任期间,负责监督检查临颍片区范围内代储库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在任职期间,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未按照定期巡查制度巡查收储库点收购入库的托市粮数量及安全管理工作,放松对临颍县和谐粮油贸易收储有限公司以及驻库监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导致该公司多次未按有关规定出库,将代储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盗出进行面粉加工或出售给许昌临颍等地的面粉加工企业,阎某某任职期间给国家造成30568096.8元特大经济损失,王某某任职期间给国家造成1888329元特大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孙静平供述,证明其2008年4月至2010年10月在漯河储备库监管科工作,任驻临颍县和谐粮食收储贸易公司监管员,在职期间在临颍住的次数不多也未去仓库里看过。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其2006年8月至2011年4月任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监管科科长,主要工作职责是下去巡查监管办事处和监管员的履职情况,以及各个代储粮库点的储存粮食的数量、质量等粮情和安危情况,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及时向领导汇报,限期要求各库点整改。其在2010年10月前未发现临颍县和谐粮食收储贸易有限公司偷卖所代储的托市粮的问题。

3、被告人阎某某供述,证明其2008年12月份至2010年5月底在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驻临颍监管办事处主任,主要是负责对临颍辖区所有托市粮的收购数量、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每月不定期、不定时对临颍县辖区内20多家托市粮收储库存点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是检查收储库存点仓储能力、条件以及托市粮的质量、数量和出库、调运工作,其2010年10月份才知道临颍县和谐粮食收储贸易公司偷卖代储的最低收购价粮。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其2010年6月5或6号到直属库驻临颍县监管办事处任主任,主要负责对临颍辖区所有托市粮的收购、库存数量及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每月不定期不定时对临颍县辖区内20多家托市粮收储库存点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是检查收储库存点仓储能力、条件以及托市粮的质量、数量和出库、调运工作,发现承储库点储存托市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确保各个收储库点收储工作顺利进行。其是2010年10月份知道临颍县和谐粮食收储贸易公司偷卖代储的最低收购价粮的。

5、证人潘结实系临颍县和谐粮食收储贸易公司负责人,其证言证明因为外帐比较多,面粉生意利润太低,效益也不好,擅自挪用国库粮卖成现金,还其个人的债务,度过困难,以后融资后,再把粮食还上。从2009年元月份至2010年10月份,一共偷卖其代储的国家最低收购价粮小麦五千万斤左右,大概是分了三次偷卖的。这三次偷卖都是由其安排潘锦州他们操作,先到许昌华龙面粉厂和金龙面粉厂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公司里组织装卸工拉小麦,自己面粉厂也用了一部分加工面粉。开始拉粮食的时候,中储粮漯河储备库的驻临监管员王某某、阎某某和驻库监管员孙静平都不在库里,有时候他们晚上去,去的时候就安排潘锦州领着他们出去吃饭、喝酒、玩,都由公司出钱。公司在偷卖中储粮漯河储备库粮食时,中储粮漯河储备库驻临监管员王某某、阎某某和驻库监管员孙静平和中储粮漯河储备库监管科长都知道。另外逢年过节的时候还经常给他们送点礼品。还安排潘锦州去他们那里给他们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红包。可能就是这样的原因,他们没有反映公司里偷卖粮食的事情。他们对库里存放的粮食也就没有去检查过。同时证明2010年10月份中储粮漯河储备库知道其偷卖粮食后,储备库的主任李栓录通知其要公司尽快将偷卖国家这一部分粮食还上。随后李栓录主任让其借漯河市粮食局参股企业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4500多万元,用于偿还中储粮漯河储备库国家托市粮的亏空数。2011年元月份公司派潘锦州、潘伟伟到郑州粮食拍卖市场,用140多万元拍了2万4千多吨粮食,2011年2月19日跟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购销合同,并跟大道谷物有限公司打了一份借款4500多万元的借条。意思就是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用钱买临颍县和谐粮食收储贸易公司的粮食。这份合同签署后,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就把这4500多万元转账到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临颍县和谐粮食收储贸易公司的账户上,随后这4500多万元怎么转到中储粮漯河储备库,怎么办理转账手续的不清楚。但实际上,公司虽然和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签署了购销合同,但并没有给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销售一斤小麦。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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