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某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日被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日被逮捕,2014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经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隆,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玮旭、代理检察员罗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晓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2日晚,被害人李某某因落枕感觉身体不适,到漯河市召陵区解放路万祥街被告人王某某开的“王氏按摩推拿店”内求医,在王某某为李某某前胸拔罐过程中,李某某突发抽搐并休克,后经漯河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生现场抢救并转送至漯河市中心医院继续抢救无效死亡,经查王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该按摩店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无异议,提出自己是经漯河市下岗再就业培训学习的推拿按摩,出事之前不知道扎针拔罐的行为是违法的,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晓隆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理由是:1、王某某经下岗再就业培训经营按摩店,其刺血拔罐行为不属于中医治疗;2、被害人李某某的死因是自身疾病造成,鉴定意见与补充说明相互矛盾,不能证明李某某死亡与王某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二、即使王某某构成非法行医罪,王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王某某只应承担诱发或促发被害人因疾病死亡的责任,应在三年以内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2、王某某要求家属报警,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3、王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4、王某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漯河市召陵区解放路万祥街无证经营“王氏保健按摩推拿店”。2014年6月22日晚上,被害人李某某因落枕感觉身体不适,到王某某店内求医,王某某为李某某背部和肩部拔罐,之后经李某某要求为李某某在前胸部采用针刺排淤拔罐治疗,治疗中李某某突发抽搐并休克,后经漯河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生现场抢救后,转送至漯河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死亡原因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李某某系在陈旧性心肌梗死的基础上因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扎针拔罐行为可以作为李某某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发或促发因素。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6月22日晚上19点多,李某某和他妻子、朋友一起到按摩店里,说落枕了肩膀疼,其就给李某某拔罐,先让李某某趴着在左肩和后背拔罐,拔完李某某说可舒服,要求把前胸也拔拔罐,其说前胸不能拔,你出汗多,应该去医院输水,李某某坚持要求对前胸拔罐,其就拔了前胸,采用的排淤疗法,先用采血针在左胸部排扎一二十针,扎针的地方出血后,用拔罐器盖在扎针部位把淤血吸出来,之后用同样的方法在原来的部位扩大扎针,然后再次把淤血吸出来,在第二次扎针排於后三分钟,李某某浑身发抖,其就让李某某妻子赶快把人送医院,李某某朋友打了120,120来后现场抢救15分钟左右,李某某有了呼吸后送往第一人民医院,后来没抢救过来。第二天早上,李某某家属把其拉到他们家,让赔偿50万元,其就让邻居找妻子徐某报警。

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6月22日晚上,其丈夫李某某因落枕了,就一起到万祥街王氏推拿按摩店,王某某医生摸摸脊椎说这病经拔罐放血就见轻,先让李某某趴着,在后背处扎了几十针,扎后用拔罐器吸被扎过的地方,出血后王某某用纸擦去血迹,拔罐后,李某某说胸口和后背都不带劲,王某某就又在李某某左胸口扎了几十针,然后拔罐放血,之后又扎几十针,面积更大,又用一个大罐吸血。大概过了一会,李某某猛的提了一下气,其一摸李某某浑身冰凉,就赶紧让打120,120来后在现场抢救了半小时,送往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到凌晨2点多,医生说人已经死亡了。

3、证人胡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6月22日晚上,其和朋友李某某一起到万祥街王氏推拿按摩店治落枕,王某某建议拔罐治疗,先让李某某趴着,在后背处扎了一二十针,然后用气罐吸,出血后用纸擦去血迹,就这样在背部拔了三次,还在左肩膀和脖子相连部位拔三次,之后李某某说肩膀舒服多了,把胸口也按按,王某某在李某某左胸口扎一二十针,然后拔罐放血,这期间李某某还在说笑,之后又扎针拔罐时,李某某也不说话了,一会儿李某某吼一声,两手摊开休克在按摩床上,其打了120,120来后在现场抢救,后送往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到第二天凌晨李某某已经死亡了。

4、证人徐某证言证明:2014年6月22日晚上,其回到店里见到丈夫王某某正在给一个人胸口拔罐,那人一直出虚汗,后来看那人呼吸困难,就打了120,120来后抢救一会送医院了,第二天早上,这名男子家属到店里说人已经死了,并把王某某拉到他们家,其就报警了。

5、漯河市第六人民医院急救病历、漯河市中心医院死亡记录证明:2014年6月22日19时52分,漯河市第六人民医院急诊医生对李某某现场抢救,李某某送往漯河市中心医院后于2014年6月23日2时30分死亡。

6、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科大司鉴中心(2014)病鉴字第097号)及补充说明证明:李某某死亡原因系在陈旧性心肌梗死的基础上因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扎针拔罐行为可以作为李某某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发或促发因素。

7、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证明:(1)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2)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由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此类活动。(3)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