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其伦,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周口市规划管理局行政服务科科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红乔,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飞甲,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诉刑诉(2014)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其伦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静、杜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其伦及其辩护人何红乔、李飞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上半年,河南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公司土地面积为2855.6平方米、地块容积率不大于1.8和面积为2444.6平方米、地块容积率小于或等于3.0的两宗土地合并在一起,以建设商住楼(现名为海燕周口国贸中心)的名义向周口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任周口市规划局用地科科长的被告人徐其伦,在为河南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海燕周口国贸中心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海燕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擅自提高了建设项目的容积率。2008年6月28日,河南海燕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找到时任周口市规划局局长的张忠堂(已判刑),张忠堂以该项目的设计已经过市规划建设办公会研究通过为由,违反审批程序,在“建设用地许可证申请书”中的“初审”、“复审”栏未签署意见的情况下,直接在“审定”栏签署了办理意见。2008年6月29日,李某某找到徐其伦,要求徐其伦在“建设用地许可证申请书”中的“初审”意见里签字审批。徐其伦在未对该建设项目依法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并通知国土管理部门重新核算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直接在“建设用地许可证申请书”中签上了“该项目规划设计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请局领导审核”的意见,并为海燕周口国贸中心项目办理了周规建字(2008)地字第5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致使海燕周口国贸中心项目中面积为2855.6平方米宗地的建筑容积率由1.8违规变更为11.98;土地面积为2446.6平方米宗地的建筑容积率由3.0违法变更为9.48。经专业机构评估,上述两块宗地共需补缴土地出让金400.2833万元。截止至2014年3月,周口市检察院在全省容积率专项治理活动中已向海燕置业有限公司追缴了210万元,剩余190.2833万元至今仍未缴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其伦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其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无异议,当庭认罪。 辩护人何红乔、李飞甲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徐其伦犯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第一、河南海燕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海燕周口国贸中心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只涉及到用地面积,没有关于容积率的规定。徐其伦发现申报材料中的容积率与规划条件不符,应当停止审批,但其没有义务和权利审查,何况局长已经签过字,其没有滥用职权的可能和行为。第二、控方提供的证据非法,涉案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委托评估,而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并非本案的办案机关,其委托鉴定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该评估鉴定结论明显奇高。客观公正评估鉴定,该宗土地的出让金应在250万元以下,扣除已经追缴的,已经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徐其伦的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期。第三、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徐其伦没有被批准逮捕,没有批准逮捕的原因是其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其伦在担任周口市规划局用地科科长期间,于2008年6月29日为河南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海燕周口国贸中心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递交的申请资料中未按照《规划条件通知书》和《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后,没有按照规定停止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通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计算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直接在“建设用地许可证申请书”中签上了“该项目规划设计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请局领导审核”的意见,海燕周口国贸中心项目依此办理了周规建字(2008)地字第5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致使海燕周口国贸中心项目中面积为2855.6平方米宗地的建筑容积率由1.8违规变更为11.98;土地面积为2446.6平方米宗地的建筑容积率由3.0违法变更为9.48。经专业机构评估,上述两块宗地共需补缴土地出让金400.2833万元。截止至2014年3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在全省容积率专项治理活动中已向海燕置业有限公司追缴了210万元,剩余190.2833万元至今仍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徐其伦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在2008年期间担任周口市规划局用地科科长,负责用地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2008年6月29日其为河南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海燕周口国贸中心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递交的材料中的“总平面布置图”上的容积率大于规划设计条件后,认为没必要对容积率进行把关,就在申请书初审意见栏中签署:“该项目规划设计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请局领导审核”意见,使该项目违规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证人李某某证明:其于2007年5月至2009年期间担任河南海燕置业有限公司海燕周口国贸中心项目经理。2008年上半年其经手,在周口市规划局办理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向周口市规划局用地科递交的材料“平面布置图”上的一些内容与土地出让合同上的不一致,容积率没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里的要求进行设计,直接把容积率提高了10点多。材料递交上去几个月后还没有审批,其就又从周口市规划局用地科科长徐其伦处把材料要走,直接找周口市规划局局长张忠堂询问情况,张忠堂接过申请书就直接在局长签字栏里签了字。第二天其去找徐其伦签字,徐其伦看张忠堂已经签过字,也就在申请书的科室审查栏目签了字。 3、证人张忠堂证明:其于2004年3月至2009年12月担任周口市规划局局长。2008年6月份,河南海燕置业有限公司海燕周口国贸中心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由当时的用地科徐其伦负责,因当时周口市对容积率不是很重视,其就在规划联席会后抓落实,就在该项目申请表上先签了字,徐其伦、黄某某他们后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