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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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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文奎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文奎,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文奎,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诉刑诉(2014)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文奎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士林、代理检察员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文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月,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政府维修路灯期间,被告人付文奎以路灯占用其所在的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召陵村的土地为由,多次无故阻止正常施工,并向施工方强行索要2000元人民币。

2、2013年10月,河南嘉豫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政府财政所办公楼期间,被告人付文奎以工程占用其所在的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召陵村的土地为由,多次把工人撵出工地阻止正常施工,并向施工方强行索要3000元人民币。

3、2013年11月,漯河市家园装饰公司承接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信用社的装修工程,在施工期间,被告人付文奎以工程占用其所在的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召陵村的土地为由,多次阻止正常施工,并向施工方强行索要4000元人民币。被告人付文奎在没有经过装修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把建筑垃圾处理掉,并强行向装修公司索要1500元的垃圾处理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文奎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付文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有异议,认为其没有阻止过别人施工,也没有向任何人索要过钱,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月,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政府维修路灯期间,被告人付文奎以路灯占用其所在的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召陵村的土地为由,多次无故阻止正常施工,并向施工方强行索要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某证明:其在2014年期间担任召陵区召陵镇副镇长。2014年元月初,镇政府决定春节期间镇区街道路灯亮化,找来一个公司维修路灯。在维修到镇计生办门前西边时,付文奎坐在施工机械上阻止施工。付文奎在施工地段堵着不让干活有三四天,后来施工队打电话要其协调。后来通过协调施工队拿出2000元钱,其找到召陵村原支部书记张某礼给付文奎做工作。后来付文奎不再阻工,路灯维护工程顺利结束。

2、证人张某礼证明:2014年元月,召陵镇政府维修路灯,付文奎阻工。副镇长李某让其给付文奎做工作,后来协调了2000元钱,不知道是谁出的钱。其请付文奎吃了两次饭,又给他1000元钱,付文奎不再阻工。

二、2013年10月,河南嘉豫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政府财政所办公楼期间,被告人付文奎以工程占用其所在的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召陵村的土地为由,多次把工人撵出工地阻止正常施工,并向施工方强行索要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刘某俊、刘某阳、吴某明证明:2013年6月份,刘某俊担任河南嘉豫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负责承建召陵区召陵镇镇政府财政所办公楼项目。当该工程进行到内外粉刷时,召陵村的付文奎和另外一个老头(后来知道叫黄某祥)来到工地阻工,把20多个工人撵出工地。次日,又来阻工,说工程占用他们村的土地,要5000元钱。刘某阳、吴某明知道这是敲诈他们的,但为了工程顺利经行,就与对方讨价还价,最后给了付文奎3000元钱。此后,付文奎再也没有阻工闹事,工程得以顺利完工。

2、证人黄某祥证明: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付文奎给其打电话,说镇里建财政所,占用其家租给镇里的土地,让其去向包工头要4000-5000元钱。其认为镇政府每年都给他支付租金,没法张口要钱。付文奎要求其到场就可,他负责向包工头搞使(商量)。最后,付文奎写了个纸条,内容是啥其不知道,只记得包工头、付文奎和自己三人都签了名字。当天下午付文奎电话请其到镇政府对面饭店吃饭,一起吃饭时,付文奎也没有提起要钱的事,也没有给过其钱。

3、书面协议证明:2013年10月20日,刘某俊、付文奎和黄某祥三人签订的书面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达成谅解,甲方自愿向乙方支出青苗费3000元,以后不再索要任何费用。保证工程完工。甲方:刘某俊,乙方:付文奎、黄某祥”。

三、2013年11月,漯河市家园装饰公司承接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信用社的装修工程,在施工期间,被告人付文奎以工程占用其所在的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召陵村的土地为由,多次阻止正常施工,并向施工方强行索要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付文奎在没有经过装修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把建筑垃圾处理掉,并强行向装修公司索要1500元的垃圾处理费。

1、证人王某良证明:2013年11月份,其担任漯河市家园装饰公司施工长,负责承建召陵区召陵镇信用社装修工程。开工第二天,当地一个无赖来工地阻工,说占用他们的地了,索要10000多元钱,后来知道这个人叫付文奎。其将情况上报公司,公司派人协调,听说给了他5000元钱,付文奎才不来阻工了。

2、证人罗某普证明:其是漯河家园装饰公司经理,其公司于2013年11月通过招标承接了召陵区召陵镇信用社装修工程。工程刚开工就听工地施工长王某良反映说,当地居民付文奎隔三差五到工地阻工不让干活,后来其公司让负责人陈某杰协调给他4000元钱,付文奎同意后保证不再阻工,并写有收条。施工过程中产生一些建筑垃圾堆在门外,在其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付文奎将垃圾清运走后,其强行索要2000元垃圾清运费。其公司害怕付文奎再次阻工,就被迫给他1500元钱,并打有收条。

3、收条两张证明:2013年12月3日,付文奎收到陈某杰4000元钱,并保证在施工期间工程顺利进行。2013年11月16日,付文奎收到召陵信用社建筑垃圾清运费1500元,并保证以后少量垃圾不收费。

4、证人益某军证明:2013年,其在召陵区召陵镇信用社任主任,期间根据区联社的统一规划对办公楼重新装修。装修期间产生一些建筑垃圾,付文奎找其要求清运建筑垃圾,其认为这事信用社没有权限管,就让他找施工队协商。后来,付文奎如何与施工方协商的,啥时候清运的垃圾以及要了多少钱,其一概不知。

公诉机关还提供有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漯)公(刑)鉴(文)字(2015)3号《笔迹检验鉴定书》证明,付文奎上述收条均倾向为是其自己书写。还提供有被告人的到案经过以及年龄证明等书证。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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