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占学,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1993年8月至2011年9月1日任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联合社青年信用社客户经理。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占学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士林、代理检察员李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占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7月23日,时任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联合社青年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张占学利用职务之便,以朱某芳名义贷款,挪用贷户朱某芳的贷款30000元人民币,用于归还本次贷款利息、其经手的其它到期贷款及投资生意失败的资金亏损。赃款至今未归还。 2、2008年7月28日,时任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联合社青年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张占学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贷户乔某香的贷款30000元人民币,用于归还本次贷款利息、其经手的其它到期贷款及投资生意失败的资金亏损。赃款至今未归还。 3、2009年3月29日,时任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联合社青年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张占学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贷户朱某华的贷款30000元人民币,用于归还本次贷款利息、其经手的其它到期贷款及投资生意失败的资金亏损。赃款至今未归还。 4、2009年7月份,时任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联合社青年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张占学与曹栓亭预谋以杨某中名义贷款,贷款由曹栓亭使用。后张占学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贷户杨某中的贷款30000元人民币,用于归还本次贷款利息、其经手的其它到期贷款及投资生意失败的资金亏损。赃款至今未归还。 5、2009年8月3日,时任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联合社青年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张占学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贷户胡某恩的贷款30000元人民币,用于归还本次贷款利息、其经手的其它到期贷款及投资生意失败的资金亏损。赃款至今未归还。 6、2009年10月13日,时任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联合社青年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张占学利用职务之便,以胡某山名义贷款,挪用贷户胡某山的贷款30000元人民币,用于归还本次贷款利息、其经手的其它到期贷款及投资生意失败的资金亏损。赃款至今未归还。 7、2009年10月13日,时任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联合社青年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张占学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贷户李某军的贷款30000元人民币,用于归还本次贷款利息、其经手的其它到期贷款及投资生意失败的资金亏损。赃款至今未归还。 8、2010年1月20日,时任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联合社青年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张占学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贷户崔某华的贷款45000元人民币,用于归还本次贷款利息、其经手的其它到期贷款及投资生意失败的资金亏损。赃款至今未归还。 9、2010年1月25日,时任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联合社青年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张占学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贷户胡某洪的贷款25000元人民币,用于归还本次贷款利息、其经手的其它到期贷款及投资生意失败的资金亏损。赃款至今未归还。 10、2010年1月25日,时任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联合社青年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张占学与王中义预谋以杨某库名义贷款10000元,贷款由王中义使用。后张占学利用职务之便,以杨某库名义贷款45000元人民币,并挪用贷户杨某库的贷款35000元人民币,用于归还本次贷款利息、其经手的其它到期贷款及投资生意失败的资金亏损。赃款至今未归还。 11、2010年2月10日,时任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联合社青年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张占学利用职务之便,以李某运的名义贷款40000元人民币,后用于归还本次贷款利息、其经手的其它到期贷款及投资生意失败的资金亏损。赃款至今未归还。 12、2010年2月10日,时任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联合社青年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张占学与冀小平预谋以李某收名义贷款,贷款由冀小平使用。后张占学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贷户李某收的贷款45000元人民币,用于归还本次贷款利息、其经手的其它到期贷款及投资生意失败的资金亏损。赃款至今未归还。 13、2010年2月10日,时任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联合社青年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张占学与冀小平预谋以李全某名义贷款,贷款由冀小平使用。后张占学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贷户李全某的贷款45000元人民币,用于归还本次贷款利息、其经手的其它到期贷款及投资生意失败的资金亏损。赃款至今未归还。 14、2010年3月28日,时任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联合社青年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张占学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胡某松归还贷户胡某羊的贷款30800元人民币的贷款本息,用于归还本次贷款利息、其经手的其它到期贷款及投资生意失败的资金亏损。赃款至今未归还。 15、2010年3月28日,时任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联合社青年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张占学与李留成预谋以李某名义贷款,贷款由李留成使用。后张占学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贷户李某的贷款45000元人民币,用于归还本次贷款利息、其经手的其它到期贷款及投资生意失败的资金亏损。赃款至今未归还。 16、2010年3月28日,时任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联合社青年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张占学与李留成预谋以黎某峰名义贷款,贷款由李留成使用。后张占学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贷户黎某峰的贷款45000元人民币,用于归还本次贷款利息、其经手的其它到期贷款及投资生意失败的资金亏损。赃款至今未归还。 17、2010年3月28日,时任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联合社青年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张占学与李宣有预谋以李某成名义贷款,贷款由李宣有使用。后张占学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贷户李某成的贷款45000元人民币,用于归还本次贷款利息、其经手的其它到期贷款及投资生意失败的资金亏损。赃款至今未归还。 18、2010年4月12日,时任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联合社青年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张占学与王永前预谋以王某刚名义贷款,贷款由王永前使用。后张占学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贷户王某刚的贷款45000元人民币,用于归还本次贷款利息、其经手的其它到期贷款及投资生意失败的资金亏损。赃款至今未归还。 19、2010年4月13日,时任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联合社青年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张占学利用职务之便,以崔某领的名义贷款45000元人民币,后将其用于归还本次贷款利息、其经手的其它到期贷款及投资生意失败的资金亏损。赃款至今未归还。 |